與職業健康相關的法律標準有哪些?
2002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20世紀第壹部由國家頒布的單獨的衛生法。它旨在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健康權益,規定了中國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各項法律制度。本法確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律關系主體是:政府衛生及有關行政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承擔職業健康檢測、體檢、職業病診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單位。法律明確了四方之間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分別規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確立了我國職業病防治采取的“控制職業危害源,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戰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它強調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受法律保護;規定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能以及所有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保障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國家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總體運行體系,即政府監督指導、用人單位實施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自律、社會監督參與、職業衛生服務技術保障。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根據職業病目錄和職業衛生標準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健康權保護制度;職業病患者保障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事故應急救援、職業事故調查處理、職業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科學防控。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後技術、工藝和材料,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和技術服務機構及其隊伍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壹步,也是我國政府履行與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簽署的公約或承諾的重要體現。
《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76條,分為總則、勞動過程中的前期預防、保護和管理、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病人的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職業病防治法》相關配套法規:
為規範《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衛生部先後出臺了壹系列與《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的配套衛生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其中包括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職業病分類目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職業病危害評價規範。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規定》以及衛生部隨後頒布的其他有關衛生法規,都是職業病防治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三。職業健康標準:
職業衛生標準是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目的,對勞動條件的各種衛生要求所作的技術規定,可視為技術標準。可以被政府采用,成為實施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技術規範和衛生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原國家建委、衛生部1965批準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是我國第壹個與職業衛生相關的國家標準,規定了8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經過多次修改,這個標準成為工業企業設計的衛生標準。
1981年,我國成立了包括勞動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在內的國家衛生標準組織,衛生標準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職業衛生標準必須符合國際慣例和要求。因此,2002年,我國將《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修訂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兩個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了設計中應考慮的壹般衛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危害的限值。職業接觸限值是工作場所中的有害因素,主要集中在化學品接觸限值上。此外,新標準還有壹些重要的變化。除了提高化學品的接觸限值外,還采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作為主觀限值單位。除總粉塵外,生產性粉塵的標準主要要求測定呼吸性粉塵。
四。國際職業衛生條例和管理:
職業衛生法規和管理與國家的歷史和制度有關,因此其在不同國家的情況有很大不同。隨著歐洲工業化的進程,德國於19世紀開始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為員工投保疾病、養老和工傷保險,並於1894年7月6日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意外保險法(包括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相比之下,美國聯邦政府對職業健康的管理還是最近的事情。1970之前沒有國家規定,有的州有,但是各州保護程度差別很大。1970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要求為全國各地的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
此外,壹些國際組織和學術團體制定了職業安全和健康法律法規,以確保世界各地勞動者的健康。
隨著全球經濟壹體化,職業衛生法規和管理已經成為壹個世界性的問題。20世紀70年代,發達國家的產業開始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世界銀行報告1981說,亞洲(除日本)、拉美和東歐是新興市場,發達國家的投資占當地發展資金的三分之二。工業化給這些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帶來了好處,但也惡化了環境,損害了健康。很多國家沒有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即使有也缺乏管理。他們無視職業病,不承認工人獲得賠償的權利。世界勞工組織估計,全球每年有220,000名工人死亡,65,438+2500萬起工傷事故。世衛組織報告說,世界上每年有10萬例職業病,幾乎全部發生在發展中國家。目前職業健康(包括環境健康)最大的挑戰在國際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