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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瑤族自治縣瑤醫藥發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瑤族傳統醫藥,保障和促進瑤族醫藥的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發展條例》,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瑤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瑤醫藥教育、科學研究、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瑤醫藥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或者加工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瑤醫藥,是指瑤族人民在長期醫療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反映瑤族人民對生命、健康和疾病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和傳統,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學體系的總稱。主要包括:

(壹)瑤醫藥理論知識和傳統文化;

(二)瑤醫藥熏浴、熨燙療法、刮痧療法、針灸療法、針刺療法等瑤醫藥技能、技術和器具;

(三)瑤醫藥方子、方劑、秘方、文獻等。;

(四)瑤藥自然資源,瑤藥栽培繁殖技術,瑤藥采集、加工、處理。第三條發展瑤醫藥應當遵循瑤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發揮瑤醫藥的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瑤醫藥理論、技術和產業的發展。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瑤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瑤醫藥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瑤醫藥服務資源,促進瑤醫藥整體發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瑤族醫藥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瑤醫藥發展工作。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瑤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並將瑤醫藥常識和瑤醫藥文化納入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進行普及。

每年的王磐節(農歷十月十六)是自治縣的瑤族醫藥文化宣傳日。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瑤族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依法與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每兩年舉辦壹次瑤醫藥學術研討會和瑤醫藥產品展銷會,促進瑤醫藥的國際傳播和區域交流。第二章服務和管理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瑤醫藥醫療服務體系。政府舉辦的瑤醫醫院、綜合醫院和婦幼保健機構設立瑤醫室,有條件的鄉(鎮)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設立瑤醫診室(館)。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瑤族醫療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根據民族醫藥標準體系建設的要求,將醫療機構的瑤族醫療診療項目、瑤藥飲片、瑤藥中成藥及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第十條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和R&D機構根據瑤醫藥理論開發瑤醫藥新制劑,鼓勵收集、整理和挖掘民間使用的安全有效的方劑、方藥和秘方,並不斷研究、改進、開發、利用和推廣。

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瑤醫藥制劑品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部門備案。縣人民政府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的瑤醫藥制劑的配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瑤族醫療服務機構。

民營瑤族醫療服務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公辦瑤族醫療服務機構同等的權利。第十二條以學徒方式學習瑤醫藥或具有六年以上瑤醫藥醫療實踐經驗並確有醫學技能的人員,經兩名以上中醫醫師或瑤醫藥醫師推薦,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由瑤醫藥專家和在公立瑤醫醫院從事瑤醫藥工作十年以上的醫生組成,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可以取得瑤醫藥醫師資格。

取得瑤醫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照批準的執業地點、診療類別和服務範圍,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以個人執業或者在醫療機構從事瑤醫活動。未經執業註冊的瑤醫醫師,不得開展瑤醫活動。瑤族醫醫師資格考核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個體瑤醫診所的設立應當依法登記。第十三條未取得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瑤醫和確有專長的瑤醫,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可以進行以臨床效果和工作實踐為重點的培訓,經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後,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按照鄉村醫生執業範圍從事瑤醫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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