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職業安全與健康?現代職業安全健康有什麽特點?
發達國家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主要經驗和做法如下。
促進現代職業安全和健康立法
1974年,英國頒布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確立了“誰產生風險,誰管理”的原則,采用了寬泛的目標設定,提供了平衡明確的目標和基於風險的管理方法。該法壹頒布,就成為許多國家的“藍本”,聯邦德國、加拿大、芬蘭、墨西哥、玻利維亞、委內瑞拉、澳大利亞等國紛紛借鑒。
與傳統立法相比,這部法律有了質的突破。在傳統立法中,每部法規都是針對壹個行業或領域的,只做強制性規定。企業只會被動執行,監管者只能照章執法。整個監管體系缺乏內在的統壹性和靈活性。在英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基礎上,發達國家在建立和完善現代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方面逐漸形成了以下立法特色。
註重系統性,構建嚴密的體系。
發達國家建立的現代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結構是:法律、法規、標準或規範。世界發達國家壹般以勞動法或職業安全健康法作為保障安全健康的基本法,由國會通過,總統簽署。基本法作為壹般義務,具有普遍性,適用於各類行業和從業人員,使得整個法律體系具有內在的統壹性和開放性。在《基本法》的指導下,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行業安全與健康法》,政府部門可以在《基本法》或《行業安全與健康法》的授權下制定附屬法規、標準或守則。《條例》進壹步闡述了《基本法》的目標和原則,而《標準》則規定了實現這些目標的具體方法、手段和技術要求。這樣國家就形成了壹個相輔相成、規範有序、從壹般到具體的嚴密的法律體系。
確定最低標準,鼓勵實踐創新。
發達國家現代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壹個重要特征是授權。在法律、法規、標準或規範的三級體系中,標準或規範確立了最低標準,但不具有強制性。法律壹般授權雇主根據實際情況管理和控制風險,即如果雇主能夠證明其做法等於或高於標準或規範,則其做法符合法律規定。相反,如果不能,就必須遵循標準或規範中規定的做法。這樣的規定既維護了規範性要求,又增強了整個法律體系的靈活性和開放性,鼓勵用人單位廣泛實踐和大膽創新,促進了安全健康管理和技術的快速發展。
例如,澳大利亞昆士蘭州煤礦安全與健康法案1999第37條規定:“如果標準提供了壹種或多種方法來達到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只有通過:(a)采用並遵守標準中規定的方法;或(b)采用並遵守等同於或優於標準規定的其他方法,使風險達到可接受的水平。”這說明該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采取措施。此外,法律授權用人單位建立自己的煤礦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報政府批準實施,但同時《2001煤礦安全衛生條例》對應急反應、瓦斯管理、瓦斯抽采、礦井通風、自然發火、頂板控制等重大危險源作出了壹些用人單位必須執行的強制性規定,充分體現了規範性與靈活性並存。
強化雇主責任,促進自我管理。
發達國家的現代職業安全衛生法壹般都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逐壹規定,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對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負責。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必須消除風險或將風險降低到切實可行的範圍;建立安全生產體系;為員工提供信息和培訓,指導和監督員工的安全生產等。近年來,英國等國家針對高危行業發布了《安全狀況報告》。
案例)》規定,以法律手段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全過程安全責任,同時使其成為政府監管用人單位的有力抓手。
1957 10年6月10日,世界上第壹個核電站事故發生在英國坎布裏亞郡以西的溫斯凱爾,這促使1965年頒布的《核裝置法案》規定,所有核裝置都要經過政府審批,在裝置投入運行前,必須向政府提交證書,證明它們是”。
對《安全狀況報告》立法的根本性影響,發生在1988年7月6日英國大陸架北海海域。
Alpha)油氣平臺大爆炸大火災事故,造成167人死亡,摧毀平臺1億美元。英國能源大臣任命卡倫爵士組成政府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調查報告指出:“起初,我們認為不敏感是職業事故的唯壹主要原因,主要是因為人們認為只要監督人員的數量繼續擴大,法律法規繼續擴大,操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就可以得到保障。”該報告還指出:“我們目前的制度過於依賴國家法律法規,而對個人的責任和義務以及自我作用的依賴太少。這種不平衡應該得到糾正。”凱倫報告* * *提出了106條建議,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有三條。壹是建立安全管理體系(SMS);二是加強自我安全管理;第三是提交安全狀況報告。這三條強調企業要自主建立更有效的自我安全管理體系,使企業在管理上有更多的主動權,需要更多的勞動者參與安全管理,而政府為企業建立更有效的自我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隨後,英國規定所有海上設施必須在5月1993和31之後提交安全狀況報告,此後每3~5年更新壹次。1995年,英國頒布了《海上設施條例》(安全狀況報告)。
安全狀況報告主要由論據和證據組成,兩者相互支持。證據應該證明論證的可靠性,論證應該表明證據是充分的和相關的,從而有效地支持系統的安全性。安全狀態報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對系統、環境和活動的具體描述;二是安全管理體系;第三,能夠證明體系符合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的壹系列證據;第四,證明風險得到有效識別、適當控制和剩余風險可接受的壹系列證據;第五,第三方證明報告中提交的證據和論據是充分的。安全狀況報告必須提交給政府審批。
安全狀況報告將企業風險管控的主動權交給了雇主,整個安全管理體系完全由雇主策劃、設計、實施和修改,雇主證明其運行體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確保裝置全壽命周期內的安全性。它大大加強了雇主的責任和義務。除了海上作業,英國還頒布了主要針對危險化學品監管的《重大工業事故危害控制條例》(1994),以及針對鐵路安全監管的《鐵路條例》(安全狀況報告)(1994)。此外,歐盟和澳大利亞也頒布了關於高危行業安全狀況報告的立法。
註重提前預防,加強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