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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學校商店的新規定

中小學、幼兒園壹般不得在校園內設置食堂、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需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避免銷售高鹽、高糖、高脂食品。

法律依據: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制度,每次用餐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和學生陪同,做好用餐記錄,並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對家長陪餐在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和反饋。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明確與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管理相關的職責。

有條件的地方要為中小學、幼兒園配備營養專業人員或支持學校聘請營養專業人員,對膳食營養平衡給予建議和指導,推廣科學配餐和膳食營養理念。

第十五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學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采購來源、餐飲單位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