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法律制度的特點
職業安全和健康法律體系的特點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制度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應獲得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基本保障的制度。作為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特征如下:
(1)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的實施是強制性的。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利益,勞動保護規範大多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的保護範圍僅限於勞動過程。勞動保護是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系而承擔的義務。用人單位只有在為本單位提供勞動的過程中,才有保護勞動者的義務。因此,雇主只對工人在這壹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3)職業安全健康體系以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為主要途徑。通過消除勞動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采用先進的技術和方法,不斷改善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健康。
擴展數據:
該法由美國總統尼克松於1970年簽署頒布。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工人的工作條件盡可能安全和衛生,為工人提供全面的福利設施並保護人力資源。
該法涉及國會、勞工部、國家職業安全和健康審查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國家工人賠償委員會、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雇主和雇員在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責任和權利分配。該法建立了三個常設機構:
勞動部設立了職業安全和健康監督局,對工作場所的安全行政管理標準進行強制性監督。發展和制定推薦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標準;擔任本法委托的厚生勞動大臣。
建立國家職業安全和健康研究所(NIOSH),由衛生部、教育部和福利部組成,研究職業安全和健康問題。
建立獨立於勞動部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局的職業安全衛生審查委員會(OSHRC),負責判斷強制安全衛生監督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