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由誰妥善保管?
衛生組織應妥善保管工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具體如下:
員工的職業病檔案由誰保管?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妥善保管員工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也可以制定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個人保管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員工健康職業檔案是通過檢查評估員工的健康狀況,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疾病,降低職業病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相關個人健康信息。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
對已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醫療救治、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