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全損
3.固定價值保險合同和固定價值保險合同是相對的。固定價值保險合同和非固定價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只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保險價值。所謂固定價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納入合同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只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明確保險價值,然後對其價值進行估算以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4.代位求償權:保險代位求償權分為權力代位求償權和物質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應該是權力代位求償權。
定義: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違法行為造成的,第三者應對被保險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向被保險人先行支付。然後,被保險人將追索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增加“對物代位求償權”: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5.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公司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險業務在壹年內形成的準備金,從本期尚未到期的保險費中提取的應屬於下壹年度的部分。
6.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其中,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7.* * *相同保險也稱“* * *保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 * *以相同的標的承保相同的風險和相同的保險事故,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8.總準備金是指保險人在處理巨額賠款時,從決算後的利潤中按壹定比例提取,逐年積累,用於彌補損失的資金。設置總準備金既是保持保險人業務經營穩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災和意外事故在年度間發生不均衡的必然結果。提取總準備金的計算方法為:總準備金=當年實現利潤-當年所得稅-調節稅-利潤留成。
9.通知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期間和之後,壹方當事人應當向另壹方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陳述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與風險和標的物有關的重要事實。
10,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金額。
11.保險:我來給妳下保險法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身故、患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2.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在每壹會計年度決算前,為已索賠但尚未支付的保險賠款或給付,或已發生但尚未索賠的保險事故而預留的資金。
13、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標的物視為推定全損,在賠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取得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處置,接受大於賠償金額的收益。這個概念要結合“代為追償”來解釋,但壹般來說,海上保險中通常會發生委付。
14,保額(已經在前面了)。
15.保險單,簡稱保險單,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記錄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雙方履行合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16.風險管理(不同教案有不同解讀)是指各經濟單位通過對風險的識別、度量和分析,綜合應對風險,並在此基礎上實現最大安全的科學管理方法。
17.保險期間:也叫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權利義務的起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