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收養兒童的規則
(壹)人民法院在審理軍人離婚案件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軍人離婚案件時,對子女撫養問題也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2)法律規定1。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如果母親有其他情況(大病等。)那些不適合跟她孩子住的地方,她可以跟她爸爸住。如果父母同意孩子隨她父親生活不到兩周,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可以允許。2.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符合特定情況者可優先考慮。3.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4.如果父母之間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他們應考慮子女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