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健康快車項目
個人慈善捐贈限額扣除是指納稅人的慈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包括以下具體情況:
(壹)個人捐贈的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619號公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公益捐贈支出不超過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執行期限為20650年)。
(二)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幹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第七條規定,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向下列宣傳文化事業提供的捐贈,屬於公益性捐贈範圍。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年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向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公司、京劇公司等國家級藝術表演團體捐贈。
2 .對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 .文化行政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文化館、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的捐贈。
(三)通過我國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教育、扶貧、脫貧等慈善事業的捐贈。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的,可以就其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予以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專門解釋,個人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是指個人通過我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
關於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限額扣除30%的具體政策規定如下:
1.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額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捐贈給教育、民政部門,以及對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災捐贈,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號)164)
2.納稅人對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以及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發(2001) 214)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低於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973號)
4.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進行的公益性救災捐贈,允許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8號)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及其用於法律援助的款項,可以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22號)
6.納稅人對中華環保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範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2號)
7.對於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3號)
8.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進行的公益性救災捐贈,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4]3465438號+0)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低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2號)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對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不足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3號)
11.個人利用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國文學基金會、中國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進行公益救助捐贈,個人申報不超過30%的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6)73號)
12.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為艾滋病防治提供的公益性救災捐贈,允許個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84號)
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通過湘江社會救助基金會進行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超過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4號)
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進行的慈善、救濟性捐贈,不超過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6號)
1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與學術交流基金會進行的慈善和救濟性捐贈,不超過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447號)
18.允許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進行的慈善和救濟性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不超過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國稅函[2006]1253號)
16.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進行的公益性救助捐贈,在個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6]164號)
17.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捐贈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允許其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稅前扣除。(財稅(2006)第171號)
18.自1,2007年以來,針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中國麻風病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單位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個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2007)第112號)
(4)訂閱、捐贈黨報黨刊的費用,可視為公益性救災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商企業訂閱黨報黨刊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24號)規定,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誌向貧困地區捐贈的支出,視同公益性救災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五)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
慈善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的具體計算程序為:
1.調整後收入
從計算所得中扣除捐贈金額,在扣除捐贈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扣除限額
將調整後的收入乘以30%得到扣除限額。
計算扣除額
將實際捐贈金額與計算出的扣除限額進行比較,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也就是說,個人當期實際慈善捐贈低於收入30%的,據實扣除;超過30%扣除限額的,按照30%限額扣除。
案例慈善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
張,全職作家,個人居民。2019年取得稿酬1000000元,無其他收入。專項附加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不含慈善捐贈)合計7萬元。2019,張通過某慈善基金會為貧困地區某小學捐贈圖書館,捐贈金額20萬元,並收到該慈善基金會合規的捐贈票據。基金會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問題:計算張捐贈稅前扣除和每年應納稅額。
分析表明,張的收入屬於“稿酬所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萬元*(1-20%)* 70% = 56萬元。
張的應納稅所得額= 56萬元-基本支出:6萬元-專項扣除:7萬元= 43萬元。
張慈善捐贈扣除限額= 43萬元* 30% = 12.9萬元,低於實際捐贈金額20萬元,只能扣除12.9萬元。
張年應納稅額= (43萬元-12.9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301000 * 25%-31920 = 43330元。
二、全額扣除(扣除比例為100%)
(1)捐贈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
財稅[2000]21號第壹條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含新建)提供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二)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關於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向紅十字會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含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會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向紅十字會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28號)進壹步明確: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辦事機構和編制由同級編制部門審批,同級政府領導的聯系人為具有完全受贈人和捐贈人資格的紅十字會。對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允許捐贈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享受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部門主辦或掛靠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是紅十字會的組成部分,具有受捐者資格。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重大活動時接受捐贈、捐款(以學會文件為準),才能享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此外,接受定向捐贈或捐贈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批準,捐贈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享受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三)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二條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應當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四)對農村義務教育或教育事業的捐贈。
《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的通知》(財稅[2001] 103)第壹條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從其收入中扣除。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八項規定,納稅人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教育的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向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等五家單位捐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等五家單位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允許個人對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向宋慶齡基金會等六家單位捐款。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進行的公益性救助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向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八個單位捐贈所得稅的政策》(財稅[2006]66號)規定,個人使用中國老齡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色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進行公益救濟捐贈的,允許在個人。
(8)對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將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的,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進行公益救助捐贈的,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