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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揚塵汙染防治辦法(2019)

第壹條為了防治揚塵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民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揚塵汙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揚塵汙染防治技術創新。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職責:

(壹)實施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拆除,並承擔搬遷地塊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

(二)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定期對區域內各類建築工地進行檢查;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第六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計劃,對轄區內工業場地進行執法檢查,加強揚塵汙染環境監測和控制,定期發布相關環境信息。

市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軌道交通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牽頭做好商品混凝土企業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市園林部門負責市政工程(含養護維修作業)、公共工程和綠化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城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車輛沿途撒漏違法行為的查處,公共場所和道路的保潔管理,監督落實中轉調配場、資源處置場、固定填埋場的揚塵防治措施,依法處置涉及揚塵汙染的相關案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科學合理制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運行時間和路線交通政策。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建設和沿海、沿江、內河港口碼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督促港口企業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市級倉儲地塊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區落實屬地倉儲地塊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動態更新相關地塊清單。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將市屬企業粉塵管理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市水利、農業農村、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揚塵汙染防治管理。

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揚塵汙染防治管理水平。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汙染防治責任,明確揚塵控制責任人,分攤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將揚塵控制要求納入施工合同管理,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揚塵控制落實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備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中載明防治揚塵汙染的具體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準確計算應稅汙染物量,按期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環境保護稅。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施工揚塵汙染防治計劃和管理制度,並在施工現場公示施工揚塵控制措施、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治理工作計劃,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揚塵防治措施。施工現場發現揚塵汙染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第十條城鎮國有企業應當強化揚塵汙染防治和管理意識,依法落實揚塵防治和管理責任,發揮示範作用。第十壹條單位用地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設透水路面。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根據工地規模,按規範要求安裝粉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相關主管部門聯網,保證正常使用。

建築工程開工前,安裝車輛清洗設備。第十三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地揚塵防治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交通、水利、農業等工程工地揚塵防治管理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交通、水利、農業等部門監督實施。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公布重汙染天氣揚塵控制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及時啟動預案,落實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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