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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環衛工人安全保障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環衛工人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和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實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環衛工人,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橋梁等公共場所從事清掃、保潔、清運糞便、收集運輸垃圾等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人員。第四條環衛工人的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統壹領導、分工負責、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第五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衛部門)負責環衛工人安全保障的組織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衛工人的安全保障工作。第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環衛作業專項經費。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加大機械化作業設施設備的投入,減輕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提高作業效率和安全系數。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公益宣傳,倡導公眾尊重環衛工人的勞動成果。曝光車輛沿街亂扔垃圾、隨意傾倒垃圾、亂倒垃圾、行人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環衛、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監控手段,依法獲取破壞城市環境衛生的違法證據材料,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工人的勞動成果,不得妨礙環衛作業安全,並有權舉報危害環衛作業安全的行為。第九條市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環衛作業安全標準並組織實施。

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衛生作業安全規範,制定環境衛生作業安全保障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環衛作業安全標準應包括環衛工人安全作業的教育、培訓、保護、組織和管理。第十條環衛作業實行安全培訓制度。

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制定環衛工人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定期組織環衛工人安全培訓。新錄用環衛工人的在職培訓應包括崗位安全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衛部門定期對環衛工人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環衛工人的安全納入駕駛員培訓內容,開展相關安全教育。第十壹條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法為環衛工人辦理保險,足額繳納保險費。第十二條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保障環衛職工的休息,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環衛職工休息室,為環衛職工休息和車輛停放提供條件。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棚戶區改造和新區建設時,應當優先安排環衛工人休息。第十三條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環衛作業衛生宣傳教育,為環衛作業人員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並定期組織健康檢查。第十四條市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我市具有警示功能的環衛工人職業標識服裝、環衛設施和設備的標準。

區、縣(市)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為環衛工人發放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誌服裝和作業設施設備。第十五條環衛工人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提高安全防護技能,依法享有安全生產的權利,履行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義務。第十六條環衛工人應當穿著帶有環衛專業標誌的制服,使用符合標準的安全防護設備和作業車輛。

專業標誌、安全防護設備和作業車輛損壞、破損時,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第十七條環衛工人在日常人工作業中應當使用安全警示標誌。大型人工作業或者環衛作業車輛在彎道作業和停車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錐筒和警示標誌。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主動避讓清掃作業區域,避讓環衛工人和環衛車輛。第十八條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不得安排年齡、身體健康等不適宜的人員在車行道、橋梁上從事環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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