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食品安全法》
首先,食品安全法理順了監管體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食品安全法監管體系的合理化是食品安全立法最重要的使命之壹。我國的監管模式曾經是食品衛生部門壹個部門管,但是因為負擔重,鏈條多,造成了食品行業多部門監管的現狀。監管部門多但沒有明確分工,必然導致壹些領域出現監管漏洞,影響監管。針對這種情況,《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首先明確了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分段監管制度。即質監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同時,在分段監管的基礎上,還要求國務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這樣的監管和分配制度明確了分工,同時提高了監管和效率。
二、食品安全法明確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統壹了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11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這個監測系統的目的是防患於未然,也是為《食品安全法》第13條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提供信息和數據參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是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這種標準化的程度使得對食品安全的判斷更加科學,進而可以努力從源頭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同時,《食品安全法》還將食品安全標準單列壹章,明確“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這樣可以使原有標準相互協調,不重復、不沖突、不空白,統壹為壹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同時,該條第二款還規定“本新標準統壹發布前,應當執行原標準”。食品安全標準的統壹,使我國食品行業的監管更具規範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了因規範不同、標準不平衡帶來的監管漏洞和食品安全隱患。
三、《食品安全法》擴大了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
《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主要體現在:
1,嚴格管理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是技術上必需的,並經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範圍”。嚴格控制食品添加劑,“三鹿”奶粉事件是導火索。
2.將保健食品納入食品安全法的調整範圍。這是針對我國部分企業擅自生產保健食品,部分產品虛假宣傳,誇大功能,誤導公眾,為食品安全埋下隱患。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1條明確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應當嚴格監管”。同時,第51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保健食品必須遵守的標準。這樣,保健食品相對於普通食品,就加強了壹道監管門檻,可見我國對保健行業安全的重視。
3、食品召回制度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首次將問題食品強制召回,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問題食品在市場上的流通,將危害降到最低。
4.明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將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責食品檢驗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壹規定增加了明星代言食品的風險,所以明星代言壹款食品之前肯定要研究相關的素質和資質,無形中給食品保護增加了壹層保障,也防止了由於部分明星的疏忽導致虛假食品廣告的影響擴大,造成更惡劣的損害後果。
5、取消食品“免檢制度”不留監管空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並要求有關部門“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6.《食品安全法》第84條、第85條、第86條規定,各種違法經營的處罰金額為貨款的五倍至十倍。第87條和第88條規定,食品安全問題是因過失而非故意造成的,罰款較輕。這種規定區分了故意和過失,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沒有“壹刀切”問題企業,讓處罰等於責任。這樣才能在對企業有威懾的情況下體現公平原則。
7.堅持民事賠償優先的重要法律原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違法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現在的食品企業出了問題,可能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也許還有刑事制裁,這樣可能除了行政或刑事責任外,沒有民事賠償的能力。因此,在企業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民事賠償應先滿足,這充分體現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