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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伊斯蘭法?

伊斯蘭教不允許偷竊,教義認為偷竊是大罪。

伊斯蘭教從來沒有任意施加懲罰或不經適當考慮就施加懲罰。在這方面,伊斯蘭教有壹套獨特的理論,融合了兩個世界的精髓(* * *產品主義理論和個人主義理論)。伊斯蘭教正確地保持了壹種公正的平衡,堅持考慮與所有罪行相關的條件和環境。在對罪犯量刑時,伊斯蘭教同時考慮兩個方面:罪犯的看法和被冒犯的公眾的看法。由於考慮,伊斯蘭教規定的懲罰是公正的。它是建立在嚴謹審慎的邏輯和睿智的理性之上的,當然不會被錯誤的理論和國家、個人的幻想所左右。伊斯蘭教實行預防性懲罰。如果不仔細想想,乍壹看,那些刑罰似乎很殘忍,很野蠻。然而,伊斯蘭教不會實施這些懲罰,直到它是明確的犯罪是不公正的,或罪犯沒有被迫采取行動。

伊斯蘭教規定小偷的手要被砍斷,但是當對小偷是否因為饑餓而犯罪有哪怕壹點點懷疑的時候,就不能再進行這種懲罰了。

伊斯蘭教規定用石頭砸死通奸的男女。但是這個法律只有在他們已婚,並且有四個證人作證的情況下才能實施,也就是說,當兩個已婚男女以猥褻的方式實施這個犯罪時,這個懲罰是必要的。

但真正執行斷手、亂石砸死的案例,從古至今都是非常罕見的,而且只是為了震懾人心,斬斷邪念。

應該提到的是,除了這些懲罰之外,伊斯蘭還采取了類似的預防措施。

從第二任哈裏發歐默對伊斯蘭法律法規的執行來看,這是顯而易見的。他被認為是伊斯蘭法律最著名的實踐者之壹。因為他在執行法律法規方面非常嚴格和出名,所以不能說他在解釋法律方面粗心大意。我們應該記住,在歐默饑荒期間,如果有人懷疑他們是被饑餓所驅使,他們不會執行為小偷規定的懲罰(砍掉他們的手)。

下面這段插曲很好地說明了上面提到的規則:

“有人告訴歐默,為HatidlbnAbiBalm工作的壹些男孩從Muznah部落的壹名男子那裏偷了壹頭母駱駝。當歐默詢問這些男孩時,他們承認偷了駱駝。所以歐默下令砍掉這些孩子的手。然而,轉念壹想,他說:“主啊,如果我知道(雇主)雇用他們,讓他們挨餓,他們就應該有飯吃卻沒有得到,以至於他們偷了不該偷的東西;“我不會砍掉他們的手。”然後他對他們老板說:“就算我沒砍斷他們的手,我也要罰妳壹筆錢,讓妳心痛。”然後他命令老板付兩倍於駱駝的錢。

這壹集清楚地說明了壹個原則:當環境迫使壹些人做錯事、犯罪時,不要懲罰他們。這條原則得到了聖訓的支持:“避免對任何有疑問的事情施加懲罰。”

如果我們研究伊斯蘭教所采取的懲罰政策,我們會看到伊斯蘭教應該努力消除社會中可能導致犯罪的環境。在采取這壹預防措施後,伊斯蘭教規定了壹種預防和公正的懲罰。這種懲罰只施加在那些沒有任何理由或借口而犯罪的人身上。在那些社會不能排除可能導致犯罪的環境的地方,或者對犯罪有所懷疑的時候,就不再進行懲罰,統治者會釋放罪犯,或者根據他們對犯罪應負的責任的大小,給予輕微的制裁(鞭打或監禁)。

伊斯蘭教用各種方法試圖消除可能導致犯罪的環境。它試圖平均分配財富。它甚至成功地消除了歐默時代的所有貧困。伊斯蘭國家有責任補貼每壹個公民,不管他的宗教、種族、語言、膚色和社會地位如何。國家也有責任為每個公民提供合法的工作。當壹個公民找不到工作或者不能工作的時候,他就會得到公共財富的支持。

伊斯蘭在排除了所有可能的搶劫動機後,如果要進行處罰,仍然會檢查所有的犯罪情節,確保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前不是被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