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法律主觀: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 價格法 第三十四條第 (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壹)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後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法律客觀:《價格 行政處罰 程序規定》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 價格法 第三十四條第 (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壹)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後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