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用鹽的事件經過
2014年10月15日,新鄭市龍湖鎮壹熱幹面館使用從鄭州帶回的食鹽(都是真鹽,也沒有過保質期,龍湖離鄭州幾公裏,離新鄭二十多公裏),結果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執法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食鹽並處罰款200元。
新鄭市鹽業管理局認為食鹽是國家專營產品,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該熱幹面館的用鹽行為屬跨區域用鹽。新鄭市鹽業管理局壹位郭姓科長表示,對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鹽。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
鄭州市鹽業管理局壹工作人員表示,新鄭市鹽業管理局的處罰是對的。如果嚴格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執行,帶食鹽回異地家中食用其實也是違法的。但在具體操作中,如果帶食鹽的數量小,又是非營利性食用,壹般是不作處罰的。但必須是真鹽,必須小量。小量的界定就是最好不要超過壹箱。 《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3條和第28條分別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國家《食鹽專營辦法》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