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開稅票需要哪些資料
1、個體戶如果需要代開發票,憑妳的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出具的《付款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等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
2、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
3、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所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壹式二份。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需報送的資料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發票購領簿、稅控IC卡(稅控機打發票使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已用發票存根(初次購買除外、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張記賬聯)
5、下載開票軟件,進入開票界面,按自己需要開票。
開具發票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發生經營活動或接受勞務的合同或書面證明。
(2)申請開具發票人的身份證。
(3)稅務登記證副本。(個人除外)
(4)地方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5)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事先向主管地稅局(個人向所在地地稅局)咨詢開具發票的具體手續、稅率等問題。
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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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