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蒜粉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嗎?
1保健食品的定義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從廣義上講,是指組成人們平時飲食的壹些非傳統食品或其成分。消費者希望通過食用這些保健食品來增強體質,改善生理功能,甚至預防疾病。保健食品至今在國際上沒有統壹的定義,由於東西方文化背景不同,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盡相同。我國衛生部1996年6月35日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然而,美國至今沒有壹個關於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義。就其含義而言,涵蓋範圍很廣,既包括大家熟悉的營養素(如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等。)和草藥或其他植物中的非營養成分。所以,在美國的保健食品店裏,人們經常可以看到壹些結合了營養成分和草本成分的產品。例如,壹個包裝中有五種不同的膠囊,即維生素、b-胡蘿蔔素、大蒜油、銀杏葉提取物和人參提取物。2美國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1994)美國沒有頒布任何關於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管理的專門法律或法規。所有食品都受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管轄。法律規定,壹般食品、配料不得聲稱具有特殊功能;當然,經過充分的科學證據和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批準,壹些保健功能可以標註在標簽上。比如葉酸可以預防新生兒神經管缺陷,鈣可以預防骨質疏松,但不允許宣稱有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功效。為了明確越來越多的功能性食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管理政策,美國國會於10月25日通過了《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1994。該法的主要內容有:(1)美國國會認識到改善美國公民的健康狀況是聯邦政府的首要任務;關於營養的重要性以及膳食補充劑在促進健康和預防疾病方面的益處,有越來越多的科學報告。某些營養素和膳食補充劑的攝入與壹些慢性疾病(如癌癥、心臟病和骨質疏松癥)的預防有關。為此,美國聯邦政府認為,在嚴格防止不安全或偽劣產品進入市場的同時,不應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為優質產品上市制造障礙;這部法律的最終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獲得安全膳食補充劑的權益。⑵膳食補充劑的定義:包括維生素、礦物質、草藥或植物、氨基酸、人們用來增加總膳食攝入量的膳食物質,以及上述補充劑以濃縮物、代謝物、成分或提取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不是作為傳統食物,也不是作為壹餐或壹餐的唯壹內容;標示為膳食補充劑;不含食品添加劑;其形式可包括粉劑、軟膠(膠囊)和膠囊。⑶必須保證安全性,但沒有規定需要向FDA提交哪些安全性資料進行審查。(4)不得宣稱任何保健功能,但有充分科學依據的某些營養素除外。⑸必須清楚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6]1994 10 6月15日前未在美國上市的膳食成分稱為“新膳食成分”,需要向美國FDA提交申請(包括安全性信息和用途),FDA在收到申請後180天內做出審批決定。壹旦生產過程必須符合GMP的要求。(8)將成立“膳食補充劑標簽委員會”,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膳食補充劑標簽的要求。(9)在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設立“膳食補充劑辦公室”,討論膳食補充劑在保健中的作用,促進膳食補充劑的保健和疾病預防作用的科學研究。3我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在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食品衛生法》頒布之前,保健食品未納入法律管理,試行的《食品衛生法》僅規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藥物”,衛生部頒布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不允許聲稱具有功能性作用。但實際上,我國市場上的保健食品種類繁多,宣稱的功能五花八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消費者很難選擇到合格的、合適的、適合自己身體需求的產品。為了扭轉這種失控的局面,官方的《食品衛生法》明確規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產品和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和“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健康有害,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說明書壹致,不得有虛假”。為落實《食品衛生法》的這些規定,衛生部於1996年3月15日頒布了《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並於4月1996日發布了《關於認真執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主要內容有:(1)凡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批準後方可生產和銷售;保健食品的進口還應得到衛生部的批準。⑵保健食品的審批要求是:具有安全、明確、穩定的保健功能,配方有科學依據,標簽說明書和廣告中不得宣傳療效。(3)保健食品的生產必須符合相應的規範和衛生要求,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4)本管理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生效。衛生部在4月份的通知中指出,1996年65438+6月1至65438+2月31為企業自查整改申報階段,在此期間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初審,初審通過者由衛生部組織復審並頒發證書。1997 65438+10月1至3月31,衛生部將對保健食品市場進行全面檢查。1997 3月31以後,不再允許生產經營未經批準或者申請批準的保健食品。5.為落實《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將逐步確定壹些保健功能評價和檢測機構,並將頒布壹系列有關保健食品生產、監督和管理的規範和標準。4保健食品和藥品如何區分原則上,保健食品和藥品的區分似乎並不難。因為保健食品只有保健功能,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比如任何壹種抗生素都不會被誤認為是保健食品,速溶茶或者大蒜粉都不會被認為是藥品。但根據我國的中藥藥食同源、藥食同源的理論,再加上現在很多保健食品都是以中藥為主要成分,所以區分兩者並不容易。特別是壹些中藥,確實有調節身體機能,預防疾病的作用。如果把它們加工成口服液,就很難判斷它們應該是食品還是藥品。因此,從科技角度來看,保健食品和藥品(尤其是以中藥為主的健康品牌藥品)的分界線很難劃清。但是,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看,食品和藥品必須分開。因此,我國分別頒布了保健食品和藥品的管理辦法,要求各不相同。其他國家也是如此。5中美保健食品管理方法比較雖然美國沒有官方的保健食品或功能食品管理方法,只有《膳食補充劑法》,但在涉及的對象和管理原則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兩國都認為保健食品是指構成人們日常飲食的食物或成分,不能代替日常消費飲食。再比如,兩國都規定不允許宣稱具有治療疾病的功能,不能代替通常的疾病治療措施。然而,由於文化背景、生產技術水平、企業和消費者的素質知識水平的差異,兩國政府當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有很大不同。美國的做法不是要求產品壹個壹個審批,除了新的食品成分需要送安全材料(沒有具體規定)之外,不需要審批就可以生產和上市。而美國強調在產品標簽中提供成分和含量的詳細信息,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產品。我國的做法是生產企業和產品都需要審批,對申報材料的要求也比較具體,比如產品安全性評價和功能評價的材料。兩國國情不同,所以管理方式也不同,沒有區別。重要的是,當保健食品的開發和生產方興未艾時,只有企業界充分了解各國政府的不同要求,優秀的保健食品才能進入國內外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