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東西不能帶上飛機?
二是旅客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和數量有限。
1.允許乘客攜帶少量化妝品自用。每件化妝品限帶壹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 ml,並單獨放入袋中打開檢查。
2.境外旅客需在國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放在袋子完好、密封的透明塑料袋中,並出示購物憑證,經安檢確認後方可攜帶。
3、發膠,領凈1瓶350ML;人生摩絲和光亮劑1瓶350ML;香水500ML;殺蟲劑1瓶350ML;空氣清新劑1瓶350ML;含有易燃物質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超過1000ML或1kg。
4.5個打火機(裝滿可燃氣體或燃油)和5盒安全火柴。
5.有嬰兒的乘客可以在購票時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請,航空公司會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要的液體藥物,經安全檢查確認後,由單位保管。
持經濟艙或公務艙機票的旅客只能隨身攜帶壹件物品,每件行李物品體積不能超過20 * 40 * 55cm。持頭等艙機票的旅客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行李物品總重量不能超過5kg。
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a)槍支、軍用或警用設備(包括主要部件),包括:
1.軍用槍和公務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
2.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不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
3.煙花產品:煙花、鞭炮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是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含加工用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具、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雙刃刀具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壹)菜刀、剪刀、水果刀、剃須刀等家用刀具;
(2)手術刀、屠刀、切肉刀等專用刀具;
(3)刀、矛、劍、戟等。文藝單位表演刀的;
(4)斧頭、鑿子、錘子、錐子、加重或帶尖刺的手杖和鐵頭登山杖;
(五)其他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利器、鈍器;
(六)酒精(1公斤且包裝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