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奶茶的中杯大杯到底點誰合適?實測6家連鎖茶飲
每當選奶茶時,
中杯大杯超大杯擺在面前
妳或許也會面臨“羅老師之問”
許多品牌都是中杯和大杯
中杯嘬幾口沒了
大杯短時間之內喝不完
總覺得大杯比中杯實惠
那麽到底誰更劃算呢?
大眾網·海報新聞我測評了六個全國連鎖奶茶品牌
揭曉中杯大杯之迷迷迷迷迷迷……
“壹點點”的四季奶青(無配料),中杯每10毫升0.24元,大杯每10毫升0.23元
coco奶茶(無配料),中杯每10毫升0.24元,大杯每10毫升0.23元
喜歡把奶茶當粥喝的“i小料人士”看這邊:有小料的奶茶,中杯大杯表現如何?
“滬上阿姨”的芋圓奶綠,中杯每10毫升0.26元,大杯每10毫升0.25元
“茶百道”豆乳玉麒麟
(因第壹次送錯,又點了壹次,所以與上圖杯杯有差異)
(奶蓋等小料添加前)中杯每10毫升0.36元,大杯每10毫升0.36元
(奶蓋等小料添加後)中杯每10毫升0.28元,大杯每10毫升0.32元
由此可見,幾款品牌的中杯大杯的單價相差不大,甚至有的品牌中杯大杯沒有差別,因此並非買大杯更優惠。為了優惠買大杯的話,大可不必呀。
還有追求(心理) 健康 的網友,在線求小杯:
所以問題來了:奶茶有中杯大杯超大杯,為什麽就是沒有小杯?“沒有小杯”最早是從星巴克開始的。星巴克的咖啡命名方式不是我們印象中的smalle、medium、large,而是用tall,grande,venti(中文對應說法分別是:中杯、大杯、超大杯)來替代。
為什麽會這樣?
這就涉及到壹個叫“價格錨點”的概念。
在消費者眼裏,商品的價值是“相對存在的”,這件商品到底值不值這麽多錢,這個定價到底實惠與否,都需要壹個可供參照的標準。價格錨點就是商家設定的參照標準。
1992年,托奧斯基提出“價格錨點”的概念,指消費者在對商品價格不確定的時候,會采取避免極端和權衡對比的原則,來判斷此價格是否合適。避免極端是指在有3個或更多選擇的時候,多數人會傾向於選擇中間的商品。權衡對比自然是指同類的商品中,看似有更大的分量或更合乎情理的東西往往會得到更多人的青睞。
如此來看,星巴克提供的“中、大、特大”的選擇,其實已經給顧客打下了“看不見的”錨點心理,通過對比和暗示的手段,動搖人們對於貨幣價值的評估,進而大大增加“中杯”“大杯”的銷量。
我們的實驗還沒結束!
奶茶中杯大杯折算後價格相差無幾
但有部分品牌卻在容量上“偷工減料”
準備沖擊新茶飲第壹股的
奈雪的茶和喜茶
在明文標註容量之下
是否真的能抗住量杯的檢驗呢?
(本次測驗茶飲為常溫)
在標註容量500ml的前提下,“奈雪的茶”茉莉初雪(左)為470毫升(合每10毫升0.32元),奈雪初露(右)為430毫升(合每10毫升0.37元)
在標註容量500ml的前提下,“喜茶”多肉芒芒甘露(左)為足量(合每10毫升0.54元),多肉葡萄(右)為450毫升(合每10毫升0.64元)。
相比之下,“茶百道”的容量就相差較大:大杯的容量和店員口中的700ml相差210ml!
奶茶容量與標準容量不符,算不算欺詐?
其實,在這壹方面欺詐概念是比較難界定的。壹種觀點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欺詐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即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欺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其目的是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獲得某種利益。按此說法,只要奶茶店不是故意缺斤少兩,就不構成欺詐。
當然也有部分法務從業者持相反意見,他們認為在消費領域內欺詐的認定不以經營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為構成要件,經營者存在可以避免的過失即可認定欺詐,無論經營者此種行為是否能夠為其帶來更多利益。若按此種說法,奶茶容量不符,即可定性為欺詐。
對該類現象,有市民表示,如果有人覺得虧的話壹直購買中杯就好了,沒必要抓著幾毫升的差距上綱上線。也有市民認為,商家壹直薅消費者的羊毛,長此以往,總有壹天會將消費者的信心耗費光。此前有公益律師曾在網上建議,商家應當將飲品容量提醒放至價目表等更為顯眼處,在消費者購買時進行提醒,消除不必要的誤會。
奶茶好喝不要貪杯哦~~來自通宵沒睡著我的忠告
最後,妳以後喝奶茶還會點多大杯呢?
(文案:孫蕊、沙斯媛 圖片:周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