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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聯軍為什麽要燒毀皇家園林圓明園?出於什麽目的?

關於火燒圓明園的原因眾說紛紜,大致可以歸納為英法侵略者的三種不同觀點:“掩蓋罪證”、“掩蓋罪證同時懲治清帝”、“軍事行動”(參見作者後記)。筆者認為,上述三種說法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歷史事實。現在分析壹下,學習前請指正。

第壹,混亂,不同意見

(1)“掩蓋刑事證據論”。持這種觀點的同誌認為,英法聯軍搶劫圓明園後,英國領導人二進為了消除搶劫的證據,下令火燒圓明園。這種觀點可以在以下代表作中找到:中國近代史叢書:中國近代史,6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65438+2月版;復旦大學歷史系中國近代史組:《中國近現代史綱要》,8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6月1978;杜等編《中國近現代史綱要》,35頁,甘肅人民出版社1983+00版;劉培華等《帝國主義侵華簡史》,105頁,黃山書店,1985二月版。

持這種觀點的同誌,滿懷強烈的民族義憤,揭露和譴責英法侵略者的侵略行徑和破壞人類文化的野蠻罪行,無疑是正確的,也是必要的,但他們對侵略者燒毀圓明園原因的分析,並不符合歷史事實。

第壹,沒有詳細有力的歷史支撐,甚至沒有明確的歷史依據。

二是帶有壹種想當然的主觀色彩。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壹些人,尤其是壹些自盜的知情者(比如在壹些書籍或小說中經常說的清朝太監,在盜走清朝的珍寶之後),為了掩蓋證據而放火焚燒現場的情況並不少見,但這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有意義;首先,在縱火之前,人們不知道,至少不知道是誰犯了罪。二是縱火後可能會使案件進壹步復雜化,或者轉移人們的懷疑方向或目標,從而達到自保的目的。但是,從5438+0860年6月到5438+00年6月,英法聯軍掠奪圓明園,這是光天化日之下的公開行為,連他們自己都招認了。所以火燒圓明園並不能達到掩蓋其被劫掠證據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他們從來沒有像我們想象的那樣對搶奪別人的財寶感到羞恥,從而萌發了掩蓋自己惡行的念頭。而是恬不知恥地辯稱,這種野蠻的劫掠行為是為了“取走圓明園內的珍貴之物,我軍士兵入園不算搶劫”[1](P495),“回圓明園取物,與士兵共享”[

第三,關於火燒圓明園的原因,侵略者自己也有明確的交待(見後)。

“掩蓋罪證”說雖意在揭露和譴責侵略者,但既無理論力量,也無可信的歷史依據,因此無法擊中侵略者的要害。

(2)“掩蓋罪證,同時懲治清帝”論。持這種觀點的同誌認為,英國領袖爾金等人決定燒毀圓明園,是為了消除分贓,嚴懲清朝皇帝。這壹觀點在袁、、胡思邕等人的著作中都有體現。:新版《中國近代史》,第壹卷,405頁,人民出版社,19811版;陳旭麓:《現代中國八十年》,1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10。秦德展等主編:《中國近代史》,第壹卷,224頁,陜西旅遊出版社、經濟日報出版社,8月版1987。

持這種觀點的同誌已經觸及了英國火燒圓明園的實質,但他們的觀點仍不盡如人意。第壹,掩蓋罪證論與懲治清帝論同時並列,而掩蓋罪證論處於更重要的地位,顯然還沒有完全擺脫掩蓋罪證論的影響。其次,未能進壹步分析和揭露英軍火燒圓明園的原因(見後文)。

(3)“軍事行動論”。這種說法雖然在中國的歷史著述中看不清楚,但在壹些文藝作品甚至史料中是可以看到的。1860 10 10上,恭親王奕X和N @ ①等人說:“蓋依(英法聯軍)已抄至德勝門土城外,暗攻桑林沁和芮林後,我軍不戰而潰,敗軍紛紛退守圓明園,奇人來占園……”[3](P2413)10年前,在香港拍攝的電影《火燒圓明園》中,有壹幕描寫:英法聯軍入侵北京圓明園地區後,大肆奸淫擄掠,當地村民獵人奮起反抗,但寡不敵眾後,在清管園公使的積極引導下,退入圓明園供奉清朝祖先畫像的宮殿(。

這組鏡頭有很多謬誤。村民的獵戶座可能會有壹些抵抗,但作為圓明園的守衛,皇家禁止花園,他們永遠不會被允許撤退到圓明園,更不用說躲在清朝皇帝祖先的畫像後面。三十六年後,1896年至10年,晚清重臣李鴻章出訪歐美歸來。他還是被嚴厲批評“與體制脫節,交給部裏討論”。普通村民擅自闖入寺廟安佑宮怎麽辦?對於影視文學作品,我們自然不必評論其在壹般史實上的錯誤,但也不能不指出其對史實的嚴重歪曲和惡劣影響。

這種說法最大的錯誤在於,它無意中把英法聯軍洗劫焚燒圓明園的野蠻罪行淡化為壹種自然的追擊抵抗者的軍事行為(雖然是侵略性的軍事行為),很大程度上為侵略者破壞人類文明開脫了責任。

第二,施暴者的供詞是最真實的。

以上三種說法存在錯誤或失誤。那麽,英軍火燒圓明園的真正原因是什麽?筆者認為在這個問題上,侵略者的自白更為真實。為了更清楚地解釋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簡單回顧壹下當時的歷史。

1860年9月底,英法聯軍兵臨北京城下,清朝鹹豐帝匆匆逃往熱河,留下弟弟恭親王與英法談判。英法要求清廷立即釋放9月中旬因與清軍談判破裂而被扣押的英法談判代表,否則將開炮摧毀北京。伊Xρn @①最初要求英法聯軍退守天津,宣卻讓步,要求他們退守通州談判簽約,才釋放被扣押的英法代表。10年10月6日、7日,英法聯軍洗劫了圓明園、清漪園等皇家禁園,並焚燒了部分建築。65438年10月8日,易X和N @ ①被英法聯軍的囂張氣焰所懾,下令將英國人巴夏禮等人送往德勝門外的英軍營地。10年6月5438+02日,英法聯軍上書易X和N @ ①,要求清廷於5438+03年6月交出安定門,英法聯軍守住,否則就向北京開炮。雖然易X和N @ 1給法國首席代表格羅去信詢問“法國士兵,為了皇帝的夏宮,仍然燒殺搶掠,這是什麽原因?”.....依據是什麽?“[1](P447)然而,被迫與英法妥協,安定門於13正式開啟。

10年10月17日,英國首席代表艾爾金以清政府“無視道德和國際法”為借口,虐殺18英法“僑民”,聲明清政府必須無條件接受:1。“圓明園”是英法僑民死於痛苦懲罰的地方。(英國)誓言將被徹底摧毀。這篇文章不需要得到國王的認可。我軍總司令已決定,將緊急實施。“第二,賠償給英國30.2萬元,這是給遇難者的撫恤金。第三,清政府必須派官員“護送死去的英法僑民的遺體到天津”。而且中國市政府捐資在天津建碑,聲明這壹代不幸的人被捕而死,英國政府索要的金錢,以懲罰那些背信棄義、暴行累累的人”[1](P450)。後來,二進雖然放棄了在天津立碑羞辱清廷的要求,但仍殘忍地命令英軍於5438+08年6月和5438+09年6月將北京西北郊的五大園林(即圓明園、長春園、清怡園、景明園、靜宜園)轉移到三座山上(萬壽山、玉泉山、香山)。

爾金給清政府的照會說:因清政府在圓明園虐待英國“僑民”致死,誓要消滅他們。這裏只是火燒圓明園的壹個借口,不是它的真實含義。當時參與燒殺搶掠的帝國炮隊隊長承認:“因為清政府殺死了大部分被俘的英國人...我和爾金爵士都覺得必須嚴懲清帝,留些報復的痕跡,所以決定把他輝煌的頤和園燒為平地。”[1](P393)二進的私人秘書也說:徹底摧毀圓明園不僅“能留下不易消亡並永久保存在人們心中的痕跡”以示對清朝皇帝的“懲罰”,而且能證明“盟軍取得了勝利,勝利占領了北京”...否則,清政府將很容易否認這壹事實”[16370 . 488688868617

10 19年10月,埃爾金向法國首席代表格羅詳細解釋了火燒圓明園的真實動機,他說:如果英軍不燒圓明園,那麽壹定有替代方法來懲罰清朝皇帝。只有三種方法可以選擇:壹是向清廷索要巨額賠償。二進認為,這條法律“等於貨物與財富的交易,其中犧牲人命,交換財富”,而這條人命的賠償,加上《天津條約》要求的賠償,數額巨大,清廷無力支付。第二種方法是要求清廷移交並懲處相關兇手。爾金認為,如果英方不明確指出殺害英國人的兇手,清廷就會“交出極不重要的官員來補缺”;如果英方明確指出具體的兇手,比如僧沁,清政府“不能不服從”;是清政府殺了英國人,“而讓壹兩個人背黑鍋是不合理的。”第三種方法是燒毀北京宮殿和其他建築。爾金認為,這壹法律的實施會使留在北京的清政府官員在恐懼中離開,“怕沒人敢議和”[1](P459)。二進認為以上三種方法都很難做到,於是最終決定火燒圓明園,並在圓明園地區貼出告示說:“為懲罰清帝不守序,違反和約,決定十八日火燒圓明園。”【1】(P400)在英國統帥格蘭特給法國統帥蒙托邦的信中,更明確地承認,雖然10年初,英法聯軍劫掠並部分破壞了圓明園,但壹旦清政府重新占領圓明園,壹個月之內就可以恢復,無法對清帝起到重大打擊。而且完全“燒了這個園子就能懲罰殘酷的政府”[1](P456)。

通過上面引用的史料,特別是英國侵略者的自認史料,我們可以肯定地斷言,英軍火燒圓明園的最終和根本原因,是為了最嚴厲、最直接、最深刻地打擊和懲罰清帝和清政府,以“顯示我們(英國人)的憤怒”。[1](P456)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迫使清廷徹底對外投降,把中國變成它的殖民地。1859的英國《每日電訊報》將這種殖民思想徹底暴露:“大不列顛應全面進攻中國海岸線,進入首都,驅逐皇帝出宮...我們應該用九尾鞭抽打每壹個膽敢侮辱我們國家象征的官員...我們應該把他們(中國將軍)當作海盜和殺人犯,掛在英國軍艦的桅桿上...我們應該教育中國人尊重英國。

英國軍隊對圓明園的掠奪和焚燒,不僅給中國人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物質和精神損失,而且開創了野蠻報復的先例。1900年義和團運動後,壹些西方列強建議將清朝皇帝祖先的陵墓全部焚毀,不能說與英國焚毀圓明園無關。德國等列強強迫清廷為克蘭德謀殺案立“碑文碑”,而“大清大皇帝悔其惡行”是用拉丁文、德文和中文書寫的事實,大概與爾金要求清廷在天津立碑文“謀殺”英法“僑民”無關。

第三,是借口還是理由

既然大量史料無可辯駁地證明,英軍火燒圓明園完全是為了對清帝進行精神打擊,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象,為什麽中國史學界沒有明確指出這壹點,卻認可“掩蓋證據”、“掩蓋證據同時懲罰清帝”、“軍事行動”三種不同觀點?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壹,中國歷史學家出於強烈的民族感情,站在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立場上揭露帝國主義侵略罪行。這無疑是必要的和正確的,但它未能正確客觀地揭示英軍火燒圓明園的真正原因。

其次,由於種種原因,有些人並沒有認真研究和分析相關史料,而是盲目跟從別人的理論,聽從別人的意見。

第三,人們不願面對或無法解釋清廷逮捕的英法俘虜,尤其是與清政府談判的英法談判代表所遭受的虐待和殺戮。沒有充分的理由反駁英法對清政府殺害戰俘是“不道德的,漠視國際法”(P449)和“違反國際公法”(P456)。這大概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史學的生命在於它的科學性,民族立場和民族情感與研究歷史的科學性是壹致的。筆者認為,清政府扣押、虐待、殺害英法談判代表是不可回避的歷史事實。以目前的國際法、外交慣例或人道主義原則來判斷這壹事件,清政府的做法當然是非常錯誤的,我們應該從中吸取教訓。但我們在研究和評判近代中國壹些事件的歷史是非時,不能忘記的壹個重要的唯物史觀原則是“問題要在壹定的歷史範圍內提”[5](P375)。

作者認為,英法侵略者批評清政府殺害英法代表,違反了國際公法,至少不能完全成立。

第壹,就國際公法的規定和戰爭性質而言,英法發動對他國的侵略戰爭,也違反了國際公法中國家主權的不可侵犯性。

第二,就國際公法的法律效力而言,對清政府不構成約束力。中外國際公法專家認為,“國際法律秩序由習慣(習慣國際法)創造的規範和條約(協定國際法)創造的規範構成”[6](P254),也就是說,國際公法源於國際習慣和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有壹個逐漸形成的過程,因為它需要國家重復類似的行為,需要國家逐漸認為自己在這種行為中負有法律義務...在國際上,形成了壹種習慣...往往需要幾十年,甚至壹兩百年”[7](P29)。“壹般來說,條約只對締約方有約束力,對非締約方沒有約束力”[7](P27),“壹國只有承認國際法對其有約束力,才能受國際法約束”[6](P265-266)。所以國際法應該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雖然壹個國家或幾個國家提出的壹些原則或做法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義,但在得到所有國家的普遍認可之前,它們不能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當時的國際公法是在歐美形成的,也是相對認可的(很多時候甚至是他們不相信也不遵守)。中國政府沒有參與有關國際法的起草,也沒有以簽署條約或文件的形式表示承認。所以從法律效果上來說,當時的清政府是不受國際法約束的。

第三,就歷史事實而言,當時的國際法《萬國公法》是在第二次鴉片戰爭後的1864年被翻譯引入中國的。在此之前,清政府完全按照中國傳統的軍事戰爭規則行事。在中國古代,雖然有兩國相鬥不砍的傳統做法,但也有砍的想法,讓他們打到底,祭奠軍旗,鼓舞士氣。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斬首戰俘的案例並非清廷獨有。“法國革命戰爭期間,巴雷爾向議會建議,不要把英國人或德國人當俘虜(根據投降的意思)...美國內戰期間,唐瓦爾·傑克遜宣稱:我壹直認為,我們應該嚴格地站在正義和自衛的立場上,迎擊北方侵略者,並立即舉起黑旗(據)【8】(P298)為什麽英國人如此偏袒?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在清政府即將無法阻止英法聯軍武力入侵北京的情況下,扣留其談判代表作為人質脅迫其撤退是不可取的,但卻是戰爭中處於劣勢壹方反復嘗試的方法。當時被俘的英國人巴夏禮以西方國家的戰時談判規則為標準,“受罰總是恥辱”。但參與英法談判的卿恒奇卻有另壹種看法。他對巴夏禮說:“兩國開戰時,被俘後是敵人,按中國法律應受酷刑”[3](P2357)。從戶部侍郎袁錫祖《請在陳進屠殺外籍囚犯》中,我們可以窺見此時政府官員的心態及其對國際法的無知他說:自古夷平夷人的方針就是先服其心,不能只靠打打殺殺,但“今之形勢獨異。”因為英法等外國洋人“比不上當年的孟獲”,“打虎容易綁虎難”。現在夷土司已被僧格林沁所擒,“皇帝來子午禦門,獻囚墓,延法使人樂”是恰當的[1](P476-477)。

由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前清政府對國際公法知之甚少,當然也就談不上遵守的概念。因此,完全依據西方國際法來批判清政府是不合適的。這不是作者站在狹隘的民族立場上為清廷開脫。美國人馬庫斯的壹段話或許可以幫助人們理解這個問題。他說: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前,中國人民是“不了解現代戰爭慣例的人,仍然需要學習使用那些基本信號如休戰旗的人,仍然堅持戰爭的主要目標是殺死敵人的書本教條的人”[8](P297)。因此,在與中國軍隊的戰爭中,“自始至終存在的困難是停戰白旗的使用。這是第壹個。英國人民對中國人民的欺詐行為(指仍向白旗開火的英國人民)的憤怒,就像中國人民從電池側面而不是用火從正面攻擊電池壹樣激烈。”[8](P299)。

這裏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清廷關押的英法戰俘中,確實有壹部分是談判代表,但也有壹部分不是高舉和平旗幟的“和平使者”[1](P449),也不是戰場上真正的交戰雙方的俘虜,而是戰爭之外的強盜。壹個19歲的法國士兵在壹個家庭掠奪時被捕,因為他“秘密離開軍隊太遠”[9](P204)。看來這個人被殺是罪有應得。

作者認為,殺害英國戰俘只是英國人火燒圓明園的借口,而不是理由。原因有四。

第壹,部分英法戰俘虐殺的地點是否真的在圓明園,值得懷疑。英方聲稱英法戰俘被清軍送往圓明園,“手腳被綁三天,不給飯吃”(P456)。與此同時,清政府和清帝“開始對英法戰俘實施他的嚴酷懲罰,最終導致他們死亡”(P399)。原因是他們在圓明園發現了壹些英法戰俘的衣服、馬匹和馬鞍。法國首席代表格羅在給其外交部長的信中甚至危言聳聽地說:英法戰俘“手腳被捆,四肢被捆在壹起,用汽車擡著,送到圓明園,無人援救就留在室內。四天後,他們死於饑餓和寒冷,他們的身體被老鼠和昆蟲咬傷”[1](P462)。

筆者查閱中國史料,並未發現清廷在圓明園虐待英法戰俘的記錄。這種記載只存在於英法等人的記憶著述中。作者沒有足夠的理由否認他的敘述的真實性,但他不得不對其可信度表示懷疑。

根據二進給易xρn @①的信,清政府關押了37名英法戰俘,其中只有19人被送回,其余18人全部被虐待致死。在這37人中,英國談判代表巴夏禮和駱家輝地位最高,最受清廷器重或畏懼。據《鹹豐準備洋務故事》記載,巴夏禮等人於18年9月(九月初四)被僧眾扣留。9月22日,刑事司法司官員宣布,9月22日,18和19,我們總部* * *“禁賽9人,其中巴夏禮1人,禁賽北監三所”[3](P2354)。可以看出,巴夏禮等人被拘留後被直接送往刑部,而不是送往圓明園。後來,英法對巴夏禮等人提出了迫切要求,並威脅清廷如不歸還巴夏禮就要攻打北京等。9月22日,武備所卿恒琦前往刑部監獄,勸說巴夏禮向二進致函,勸阻英法撤軍。65438年10月2日,清廷提議巴夏禮和刑部的駱“留守在德勝門的高寺...依舊是客氣”。[3](p 2382)10 10月5日,又有兩個法國人被刑部“調離此地”[3](P2402)。65438年10月8日下午,清政府“將巴夏禮送至德勝門外大營”[3](P2421)。從以上史料可以看出,巴夏禮、洛克等最受清廷器重的英法戰俘,從未被送往圓明園。既然英法的重要戰俘沒有壹個被送到圓明園,為什麽要把戰俘送到圓明園?事實上,其他英法戰俘既沒有送往圓明園,也沒有送往北京,而是由巡撫大臣“交由各郡保管”[3](P2356)。所以英國人說自己的戰俘被虐待死在圓明園是值得懷疑的。

其次,早在10年6月6日、7日,英法聯軍還不知道這件事,也沒有提出他們的代表或“僑民”在圓明園被虐待致死的情況下,就洗劫了圓明園,燒毀了部分建築。即使真如二進等人所說,清政府確實在圓明園虐待英法戰俘致死,英法報復清政府是“合理”的,那麽應該燒的也只是圓明園,而不是五園三山的廣大地區和古建築。我想問壹下,長春園,清漪園,景明園,景逸園有沒有被虐待致死的英法戰俘?對此,入侵者為何自圓其說?

第三,壹些英法戰俘可能被虐待致死。但清政府和英法的大臣也記錄了相反的情況。清廷刑部曾說:巴夏禮是“壹個外國土司的要犯,所以命令手下的官員嚴加防範,命令他早晚在監堂裏吃喝,使他心安理得,不能稍有羞辱”。然而,巴夏禮“桀驁不馴,目中無人,卻敢怒獄官,不吃不喝”。9月20日,巴夏禮“突然腹痛”,刑部官員“立即召官醫診脈吃藥”。後來清廷官員為他另設房間,“開始照常吃米粥”[3](P2355)。因此,所謂“手腳被捆住三天不吃飯”似乎是站不住腳的,至少對巴夏禮等人來說是這樣。9月29日以後,巴夏禮、洛克等人甚至可以“在教學中實行懺悔罪的儀式”[1](P446)。65438年10月4日,巴夏禮在給爾金的信中也說:“現在中國官員之間應該以禮相待”[3](P2401)。

第四,法國首席代表格羅說英法戰俘“被送到圓明園,放在室內,四天後因饑寒交迫而死,屍體被老鼠和蟲子咬過”,也有兩個可疑的漏洞。第壹,65438年10月8日,清廷遣返了巴夏禮等英法戰俘。10年6月8日之前北京不冷。就算四天之內清官不給英法戰俘飯吃,他們也不會凍死。其次,無論英法戰俘被關押在清朝的監獄裏,還是在圓明園裏,都是清廷的重地,清官不可能讓他們死後長期埋在裏面,而是“被老鼠和蟲子咬了”。

四。結論

英軍之所以火燒圓明園,並不是為了“掩蓋劫掠證據”,而是出於從精神上打擊清帝,使其對洋人更加馴服的需要。他們燒了精心挑選的圓明園。

圓明園不僅是當時清帝的遊樂宮,也是清廷的另壹個政治統治中心。宮殿區內有大宮門、金水橋、二宮門(進進出出的進德門)、鄭達光明堂、勤勤懇懇的親賢堂、各部衙門等。清朝皇帝每年大約有三分之二的時間在這裏處理政務。道光三十年,軍機大臣@ ②藻起草的軍部章程第九條規定:“軍機檔案二份,壹份在總策劃館(清官用),壹份在圓明園”。如果是軍機張靜在宮中值勤,圓明園八旗官兵會“小心戒備”[10](P306)。鹹豐帝圓明園寢殿有“1858年埃爾金爵士(與清政府)簽訂的條約等文書”(P442),有“去年頒布的詔令”(P437)。可見圓明園是清朝皇帝的壹個統治中心,其重要性不亞於,從某種意義上說,甚至超過了北京的清官。火燒圓明園,對清朝皇帝的氣焰和情緒肯定是壹個很大的打擊[1](P424)。在二進看來,火燒圓明園是“赫然而嚴厲”打擊清政府的壹種方式[1](P457),而不是因為火燒北京官方而嚇跑恭親王Xιn @①等人,從而失去敲詐勒索的目標,所以是“最無懈可擊”的選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該糾正關於侵略者火燒圓明園原因的各種錯誤觀點,還歷史以本來面目。

這種“鹹豐帝獨策導致惡果”的理論也值得商榷。

壹、如何認識和理解清廷殘酷對待英法外交官、記者和戰俘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其次,是英國外交官、記者、戰俘等。在清廷刑部的監獄裏被虐“比但丁《神曲》裏描述的地獄還要恐怖”?

第三,圓明園被野蠻焚毀,清廷折磨殺害了部分英法人質(其中部分不是戰俘、更不用說外交官和記者),為縱火者提供了口實,自然應該被揭露和批判,但英法侵略者是否更應該受到歷史的譴責和批判?

第四,英軍火燒圓明園是因為其外交官和著名記者被折磨致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