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執行標準壹覽表
1.《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2716-1988)規定:
1.酸價: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芝麻油、茶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小於等於4;棉籽油小於或等於1。
2.過氧化值(meq/kg):花生油、葵花籽油、米糠油小於等於20;菜籽油、大豆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棉籽油、茶油、芝麻油小於等於12。3.浸出油中溶劑殘留量(mg/kg)小於或等於50。
《精煉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15197-1994)規定:
1.酸值小於或等於0.5。2.過氧化值(meq/kg)小於或等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