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貯存條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9、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10、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壹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壹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壹致。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