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編號155)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正在糾正
2004年6月28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為全面貫徹行政許可法,減少行政環節,市政府在前三次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的基礎上,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審查,決定再次取消57項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後備案6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本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停止執行;本決定中調整為事後備案的項目,按照事後備案項目執行。各部門要以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壹步規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轉變政府職能,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認真開展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