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潮州市韓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2019)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禁止新建、擴建排放汞、砷、鎘、鉻、鉛等重金屬汙染物和排放劇毒物質、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的建設項目。造成漢江流域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水汙染嚴重。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綜合整治,逐步增加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點和中轉站,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向漢江流域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漢江流域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禁止在漢江壹級支流、二級支流兩岸最高水位線水平延伸500米範圍內和庫區內建設垃圾堆放場和處置場。現有垃圾堆放場或處置場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清理。3.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在漢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遊泳、垂釣等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漢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取水口實施上述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漢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在漢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原第三項修改為第四項:“在漢江流域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汙水排放量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依法拆除或者關閉。”4.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在漢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漢江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頓。5.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壹)向漢江流域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二)在漢江流域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三)在漢江壹級支流、二級支流兩岸最高水位線水平延伸500米範圍內和庫區內新建垃圾堆放場和處理場;
(四)漢江壹級支流、二級支流兩岸最高水位線水平延伸500米範圍內以及庫區內的現有垃圾堆放場或者處理場,未采取有效的防汙補救措施,危及水質安全的。不及物動詞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在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漢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在限養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或者改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導致汙染物排放增加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畜禽養殖場(小區)未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汙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政府機構改革後涉及政府機構名稱變更或職能調整的相關主管部門,將按照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的規定進行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韓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