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1621的標準是什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加工衛生標準。
壹.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采購、運輸、驗收、儲存、分裝和包裝、銷售等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食品經營活動。
本標準不適用於現在制作和銷售的網絡食品交易、餐飲服務和食品經營活動。
第二,采購
2.1采購食品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並建立合格供應商檔案。
2.2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模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並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2.3用於采購散裝食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三,交通
3.1運輸食品應使用專用運輸工具,並有防雨防塵設施。
3.2根據食品安全的相關要求,運輸工具應有相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防止機械損傷的防護設施,並保持正常運行。
3.3運輸工具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保持清潔,並定期消毒。
3.4食品承運人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防止食品汙染。
3.5搬運在運輸過程中應小心輕放,以避免對食品造成機械損傷。
3.6食品應滿足特殊要求,如運輸過程中確保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
3.7冷藏、冷凍食品的裝卸時間應嚴格控制,裝卸過程中食品溫升不得超過3℃。
3.8不同食品用同壹運輸工具運輸時,應包裝、隔離或分開,防止交叉汙染。
3.9散裝食品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進行密封包裝運輸,防止運輸過程中的汙染。
四。接受
4.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食品應當進行符合性驗證和感官抽查,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當測量運輸溫度。
4.2檢查食品證明文件,保存相關證明。食品相關文件應真實,並與食品有直接對應關系。有特殊驗收要求的食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3應如實記錄供應商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采購日期、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記錄、票據等憑證應當真實可信,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屆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兩年。
4.4食品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食品不得驗收,並應分開存放,做好標記,盡快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儲存;儲備
5.1貯存場所應保持完好、整潔,並與有毒有害汙染源有效隔離。
5.2儲存場所的地面應硬化、平整、防滑、易於清潔和消毒,並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5.3應有良好的通風和排氣裝置,保持空氣清新無異味,避免陽光直射。
5.4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須確保儲存設備和設施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冷庫或冷庫外有便於監測和控制的設備和儀器,並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以確保準確和有效。
5.5存放物品應與墻壁和地面保持適當距離,以防止害蟲藏身,並有利於空氣流通。
5.6易交叉汙染的生食和熟食應適當分開,存放在固定地點,並有明顯標誌。
5.7儲存散裝食品時,應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
5.8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5.9儲存設備、工具、容器等。應保持清潔,並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空氣幕等。)應采取措施防止嚙齒動物和昆蟲的入侵。如發現鼠蟲蹤跡,應追查源頭,消除隱患。
5.10使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殺滅害蟲時,不得影響食品安全,不得汙染食品接觸面、設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如不慎汙染,應及時徹底清洗,消除汙染。
5.11洗滌劑、消毒劑、農藥等物質應單獨包裝,有明顯標誌,並與食品和包裝材料分開放置。
5.12應記錄食品出入庫時間、儲存溫度及其變化。
六、銷售
6.1應有與食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銷售場所。銷售場所布局要合理,食品經營區與非食品經營區分開設置,生食區與熟食區分開,待加工食品區與直接食品區分開,水產品經營區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分開,防止交叉汙染。
6.2具有與食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銷售設施和設備。與食品表面接觸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應由安全無毒、無臭、防吸收、耐腐蝕、能經受反復清洗消毒、易於清洗和維護的材料制成。
6.3銷售場所的建築設施、溫濕度控制、害蟲防治等要求參照5.1~5.5、5.9、5.10的相關規定。
6.4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時,應當配備相應的冷藏、冷凍設備,並保持正常運轉。
6.5應提供設計合理、防滲漏、易清洗的專用垃圾貯存設施,必要時應在適當的地方設置臨時垃圾貯存設施。廢物貯存設施和容器應明確標記並及時處理。
6.6如有必要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裝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6.7對肉、蛋、奶、速凍食品等易腐敗變質的食品,應制定溫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並確保實施。
6.8銷售散裝食品時,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聯系方式等。散裝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裝上應當標註食品的標識,以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清晰易懂的信息。散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應當與生產者在工廠標註的生產日期壹致。
6.9經營過程中包裝或分裝的食品,不得改變其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包裝或者分裝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無毒、無害、無味,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6.10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時,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留相關票據。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屆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兩年。
七、產品可追溯性和召回
7.1發現食品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並有效、準確地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業和通知情況。
7.2配合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門開展相關追溯和召回工作,避免或減輕危害。
7.3針對發現的問題,食品經營者應查找各環節記錄,分析問題原因,及時改進。
八、健康管理
8.1食品經營企業應根據食品的特點和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建立對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關鍵控制環節的監控體系,確保有效實施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8.2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經營環境、食品經營人員、設備設施的衛生監測制度,確定內部監測的範圍、對象和頻率。記錄並存檔監測結果,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和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8.3食品經營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人員健康規定的要求,進入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和衣著整潔,防止食品汙染。
8.4如廁和接觸可能汙染食品的物品後,再次從事接觸食品、食品工具、容器、食品設備、包裝材料等與食品經營有關的活動前,應當洗手並消毒。
8.5在經營食品的過程中,不要吃東西、抽煙、吐痰、亂扔垃圾等。
8.6接觸可直接加工或不清洗的散裝食品時,應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頭發不得外露。
九。培養
9.1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相關崗位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9.2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培訓促進各崗位員工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增強其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識和責任,提高其相應的知識水平。
9.3食品經營企業應根據不同崗位的實際需要,制定並實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訓計劃,進行考核,並做好培訓記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標準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
9.4定期對培訓計劃進行評審和修訂,評估培訓效果,並進行日常檢查,以確保培訓計劃的有效實施。
X.管理系統和人員
10.1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0.2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應當與經營規模、設備設施水平和食品特點相適應,並根據實際運行和實施經驗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10.3各崗位工作人員應熟悉食品安全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規範,有明確的職責和權限報告操作過程中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
10.4管理者應具備必要的知識、技能和經驗,能夠判斷潛在的危險並采取適當的預防和糾正措施,以確保有效管理。
XI。記錄和文件管理
11.1應當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采購、驗收、儲存、銷售等進行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清晰,易於識別和檢索,以確保所有環節均可有效追溯。
11.2應當如實記錄召回食品的名稱、批次、規格、數量、召回原因及後續整改方案。
11.3文件應得到有效管理,以確保在相關場所使用的所有文件都是有效版本。
11.4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記錄和文件。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GB 3162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