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2021修正)
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水利部門協助執行本細則。第二章 保護對象的可捕標準第四條 下列水生動物最低可捕標準:
(壹)海水魚:小黃魚,體長十八厘米;帶魚(刀魚),肛長二十四厘米;鰳魚(鯰魚),叉長三十壹厘米;鱈魚(大頭魚),體長二十八厘米;鮐魚(鮐鮁魚),叉長二十二厘米;鮁魚,叉長四十五厘米;高眼鰈(長脖),體長十七厘米;黃蓋鰈(小嘴),體長十九厘米;石鰈(石江子),體長十九厘米;半滑吞鰨(牛舌),體長十七厘米;牙鮃(牙片),體長二十七厘米;黃姑魚(月樂),體長二十三厘米;白姑魚(白敏子),體長十七厘米;鯧魚(鏡魚),叉長二十厘米;真鯛(加吉),體長十九厘米;敏魚(敏子),體長三十厘米;鱸魚(鱸子),體長四十厘米;棱魚(紅眼棱),體長三十厘米;鯔魚(白眼棱),體長二十七厘米;太平洋鯡魚(青魚),叉長二十二厘米。
(二)淡水魚(長度均指體長):鯽魚、香魚,十七厘米;大銀魚,十三厘米;鯿魚、魴魚,二十三厘米;鯉魚、重唇魚,二十七厘米;雅羅魚、鯝魚,二十七厘米;青魚、草魚、鰱魚、鱅魚,四十四厘米。
(三)蝦類:對蝦、鷹爪蝦、青蝦、毛蝦以捕撈期為限。
(四)蟹類(長度指從頭胸甲中央刺至甲後緣的垂直距離):梭子蟹,七厘米。
(五)其它:海蔽,鮮品全長十七厘米,壹次加工品七厘米;海膽,五厘米(去棘後的殼徑);鱉,十七厘米(背甲最長部的直徑),但不準拾取鱉卵。
人工養殖、增殖的重點保護品種,參照本條有關可捕標準執行。第五條 在航次漁獲物中,重點保護品種低於可捕標準部分的比例:海柄品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海蔽每捕撈壹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淡水水生品種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在捕撈作業中遇到密集的幼魚時,應轉移漁場。第三章 禁漁期和禁漁區第六條 下列保護對象的禁漁期:
對蝦,天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人工增殖的按省農業農村廳規定執行;河蟹,自十壹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九月十五日止;毛蚶,自六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魁蚶,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壹日止;文蛤、馬蹄蛤、花蛤,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壹日止;蛤仔、沙蜆子、蜆子,自五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壹日止;四角蛤蜊、白蜆子、白蚶子,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牡蠣,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扇貝,自五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壹日止;鮑魚,自七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壹日止;蟶,自五月壹日起,至七月二十日止;紅螺,自七月壹日起,至九月十日止;香螺,自六月壹日起,至八月三十壹日止;海蔽,在渤海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三十壹日止;在黃海自六月壹日起,至八月三十壹日止;海蜇,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海膽,自八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壹日止;鱉,自六月壹日起,至七月三十壹日止;紫菜,自四月壹日起,至五月三十壹日止;石花菜,自十壹月壹日起,至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第七條 下列網具的禁漁期:
蠓子網,小眼安康網、河張網、小檣張網、張網、小眼扒拉網,自六月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袖網,十五漁區的壹二小區、十四漁區的三六九小區、二十七漁區的二小區自五月三十日起,至八月十日止(其他漁區自五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大桶網、壇網,自五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須籠網、起落網、青蝦倒簾網、梁網,自七月壹日起,至八月三十壹日止;流刺網,壹二三四九漁區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淡水捕撈網具,自五月壹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第八條 下列捕撈漁船的禁漁區:
機輪拖網漁船按國務院《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和有關規定執行。
七十九馬力以上的漁船,不得進入北緯40°20′以北,東經121°30′以西海域捕撈毛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