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稅何時實施?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關於社會保險費征收制度改革的方案,2020年起,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湖南、廣西、四川、貴州、西藏、新疆、青島、深圳等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與此同時,很多地方也正式下發了關於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的文件。這意味著社保費征繳變革終於落地,社保費征繳開啟新篇章。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管理,即社會保險費的登記、申報、審核、征收、追債、記賬等工作全部移交給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由稅務部門征收後,用人單位申報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當與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壹致;同時,壹旦發生未繳或少繳社會保險的糾紛,稅務部門作為國家強制機器,會強制執行社保征收,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也可以執行。結合當前社會保險征繳模式,有必要對當前社會保險的稅收征繳趨勢進行梳理,進壹步規範就業。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三項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