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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管理條例

法律主觀性:

公安部關於印發管制刀具識別標準的通知:為切實加強管制刀具的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關於部分刀具管制的暫行規定》(〔83〕公發(治)31號)和有關民用刀具國家技術標準,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1.任何符合以下標準之壹的刀具都可以認為是管制刀具:1。匕首:有柄、有刀格、有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見圖1)。帶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見圖2)。圖2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的帶自鎖的折疊刀(見圖3)。圖3。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刃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刃長超過150 mm的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見圖4)。圖4 5。頂角大於60度且刀刃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見圖5)。圖52。各種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刃未切、倒角半徑r大於2.5mm的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管制範圍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4.描述:它指的是刀上用於握持的部分(見圖6)。指刀的壹部分,用於將刀柄與刀刃隔離開(見圖6)。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割、刺功能的部分(見圖6)。4.血槽:指刀體上的特殊凹槽(見圖6)。5.葉尖角度:指葉片上的點與葉片背面(或另壹葉片)距離葉尖和葉尖10 mm處形成的角度(見圖6)。指刀體用於切、削、劈的壹面。壹般情況下,切削刃的厚度小於0.5毫米(見圖6)。7.刀尖倒角:指刀尖的圓弧度(見圖7)。圖7

法律客觀性:

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角刀、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管制刀具的佩戴範圍、生產、購買和銷售都有法律程序。管制刀具管理規定如下: (壹)公安機關依法管制的刀具為:匕首、三棱刀(包括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2)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銷售。(三)不得非法攜帶上述管制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或者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四)在管制範圍內非法攜帶刀具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