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有哪些稅收制度?
漢朝建立後,繼承秦制,“收地租,出口稅”(《漢書·食貨誌》)。《漢律》要求農民按照田地向國家如實申報應繳租金的數額。若報不實或父母不親自報,則罰二斤銅,未報的莊稼和錢佳列入縣令。
與秦朝的區別
韓與秦的區別在於,漢初鑒於秦亡的教訓,被迫采取“休養生息”的政策。
漢高祖(公元前195年在位)規定十五稅壹稅;
景帝(157 ~ 141之前在位)改為三十稅壹稅,但這並不意味著漢朝百姓負擔輕,因為早期封建王朝往往是按丁口征收百姓,也就是重新征收人頭稅。除了土地稅,漢朝還征收“計稅”、“口錢”,計稅和交錢是人頭稅。
漢高祖四年開始算稅。“建國年十五到五十六,錢交了,壹百二十人算。”賈人和奴婢加倍數了兩次。
惠帝六年(189前),15歲以上至30歲未婚女性數計為5人;
文帝時(180 ~ 157前在位),稅減三分之壹,百姓交四十元。口錢是不成熟的人口稅;
武帝(140 ~ 87前在位)用兵,缺國用。"這些人的年齡在3到14歲之間,有23個人出口了錢."
按畝征稅,按戶征收。
魏武帝興盛之初,實行的是稅收法規:每畝小米四升,每戶兩帛,棉花兩斤,其余不準興盛。
占用土地的順序
晉武帝統壹後(265年至290年在位),280年頒布《占地令》,規定丁男(16歲至60歲)繳納50畝地租,丁女繳納20畝地租。如果戶主是丁男(十三歲至十五歲,六十壹歲至六十五歲),則按二十五畝交租,不為丁男交租。五十畝,租稅四箍,即每畝八升。除了地租之外,還要交戶轉,丁楠作為戶主,每年交三帛三公斤;戶主為女性或二胎男性的,戶轉減半。晉武帝死後,內亂爆發,這壹“占天令”長期沒有實施。南朝時期,賦稅沈重,混亂不堪。
等場系統
北魏實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如下:15歲以上男子分田40畝,婦女分田20畝;在產麻區,每人分到了20畝桑園用來種樹,男人10畝,女人5畝。次年頒布征收租金調節金的法令,規定夫妻每年繳納租金二石帛,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農耕織布的奴婢八人,牛二十頭,分別繳納相當於夫妻的租金調節金。並建立“三長制”,即“五鄰設壹鄰,五鄰設壹裏長,五裏設壹方長”,由三長負責查戶、收租、協調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