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特困人員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暫行辦法》將貧困人口的救助內容明確為以下四項: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暫行辦法》將傳統工作中的糧油、副食品、生活燃料供應到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
商品和零花錢,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住房合並為“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基本生活條件壹般包括衣食住行。
(2)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生活照料的內容主要包括為特定的供養對象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
家庭的關懷和幫助體現了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贍養人的特殊照顧。
(3)提供疾病治療。目前,貧困供養人員壹般在定點醫療機構或供養服務機構醫務室(站、點)患病。
治療。
解決貧困供養人員的疾病治療問題,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醫療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4)辦理喪事。各地在辦理特困供養人員的喪葬事宜時,應當遵守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習慣。做
特困供養人員喪葬所需費用,可以從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中列支。
供養標準對保障特困供養人員的基本生活起著決定性作用,應當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供養內容。
成本是確定的。各地在制定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疾病治療、喪葬等費用。貧困人口供養標準的制定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壹是由省、
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即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民政廳批準並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二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
統計、物價等部門提出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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