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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紅·武道《萬事皆有錯——困境》第1章申子

林紅·武道《萬事皆有錯——困境》第1章申子

從今天開始,我就開始講《韓非子-困局》,主要講法家的重要代表之壹沈導及其思想。沈導,中國戰國時期法家的創始人之壹,被世人尊為神子。據史書記載,沈導在齊宣王時曾長期在夏姬講學。他是齊國法治的先驅,是稷下學宮最有影響的學者之壹。夏姬龔雪是世界上最早的官辦高等學府,也是中國最早的社會科學院和政府智庫。它采用官方托管和私人托管的特殊管理形式。夏姬龔雪建於齊桓公天吳時期,位於齊國都城臨淄薊門附近,故稱龔雪。中國學術思想史上罕見而壯觀的“百家爭鳴”是以齊國的夏姬龔雪為中心的。夏姬龔雪有效地促成了世界學術流派爭鳴的局面,為百家爭鳴創造了良好的學術環境和基地,是中華文明和智慧的結晶之地。

沈導能夠成為稷下學宮最有影響力的思想家之壹,足見其學識和思想的重要性。可惜沈導的作品很多已經失傳,傳世的很少。沈導早年曾“學過黃老的道德技巧”。黃老之學,又稱黃帝之學、老子之學,是中國道教的搖籃。黃老尊陽重剛的思想理論豐富,現實感強。黃老思想的發展主要分為三個主題:經世(個人修養)、經世(社會政治)、經世(科學技術)。它以形而上的道為基礎,結合形而上的養生、方術、數學、兵法、謀略等,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和可操作性。黃老學派是理論聯系實際的學派,既務實又實用。

沈導主張“尊法”、“無為而治”。他認為“民在君,事在法破”,即臣民必須服從君的法令,君必須完全依法辦事。而且立法權也要集中在君主手中,各級官員只能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也就是“死守法律”。人民不得不接受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律辦事,也就是“強制勞役法”。沈導認為,只有這樣,法治才能落到實處。國法是君主及其臣民的行為準則和生活依據,這使得國法上升到宗法的領域。

沈導主張強調“勢”,“無為而治”。強調“勢”,就是重視法。國家法就像自然界的“道”壹樣,具有促進自然界有序發展的潛力。沈導認為,君主只有掌握了權力,才能保證法律的執行。在沈導的政治思想體系中,“勢”的概念被置於法和禮之上,被認為是從事政治活動的前提。申子對“勢”的理解壹直被歷代正統思想所排斥,但只要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勢”的思想基礎是人的平等,即君臣民同,這是道家哲學“齊物論”的應用。在沈導看來,只有法治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至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論物的同源性》中,莊子認為世間萬物,包括人的性格、感情,看起來很不壹樣,但歸根結底都是壹樣的,稱為“同質之物”。莊子也認為,人的各種看法和觀點看似差異很大,但世間萬物都是壹樣的,言論歸根結底應該是壹樣的。沒有所謂的對錯和差異。這就是“壹致性理論”。萬物都有自己的表面,從最小的到最小的,都是原子;萬物以壹種方式表現,大如壹,皆是無為。看問題的角度和力度決定了思考的高度。

人治還是法治是先秦政治思想的焦點。沈導明確指出人治是最大的“私”,沈導“順人性之善利”的立法原則是其哲學思想的社會化,也是韓非子的人性。但法律並不能滿足所有的利己主義,沈導的另壹個準則是“以犧牲私人利益為代價來維護公共利益”。“共”具有壹般意義,高於君主的利益。為了保證人們能夠“立公利而私”,遵守法律,沈導提出了“分”的概念,即分清職責,不得逾越。這樣,壹切臣民都被法律分解為具體的個人,“法”是唯壹的環節,便於君主控制,有利於社會穩定。

在中國哲學史上,從沈子起,他就走上了積極的社會實踐之路。

神道、老子、莊子都崇尚自然,出發點是壹致的,但歸宿卻相差甚遠。老子看到了自然的偉大,主張“棄智、復古至簡”、“教自然”。在“自然圓滿”的前提下,莊子對人類社會充滿了絕望,只想縱情自然,遠走高飛。申子認為天地之大,但同時又認為人可以處理好與自然的關系,模仿天地。

沈導以“順乎自然”的哲學體系,在政治上提出了系統的法、術、勢理論,為法家的政治理論增添了許多新鮮血液。法家將自然中的道演化為社會中的法,使法具有與道相同的能量和功能,使國家和社會有序和諧運行,達到無止境的統治目的。將國家職能規範化,以規範化的形式體現和保障統治階級的利益,這無疑是申道的壹個傑出思想。沈導論述了君主與國家的關系,指出君主只是國家職能的執行者和法律的工具。國家職能的規範化,使治理國家的方法從神秘走向開放,從根本上打破了傳統的“君權神授”論,否定了傳統的“為自然聖人,為人師表”論,是道家哲學“同質化”的應用。

神道的力、法、術相互制約,相輔相成。崇尚法律是中心思想。依法治國,靠的是統治者的權力。有權力才有禁令,才有統治。勢是前提,法是手段。沈導的“重勢”論被韓非子吸收繼承,《勢難》是韓非子對這壹觀點的探討和論述,帶有壹定的批判性和辯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