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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範養老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設立、發展扶持、服務運營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四條養老機構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基本保障、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發展政策,保障資金投入,促進養老機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醫療保險、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稅務、應急、衛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機構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參與標準制定和評級,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糾紛調解等活動,引導和規範養老機構發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誹謗、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依法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老年人的監護人、代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養老服務合同。第九條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準入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優先保障孤寡、失能、高齡、孤殘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公建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選擇專業化機構負責運營。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和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第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護理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發展。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主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合理集中養老機構布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他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養老服務設施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鼓勵其他設施閑置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四條城市新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的規劃要求和標準,相對集中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第十五條舊城和已建居住(小)區應當通過購買、置換、租賃或者在舊城更新改造過程中配備相應的養老機構。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的性質,不得侵占或者破壞養老機構的服務設施。第三章機構設置第十七條養老機構的場所、場地、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基本建築設計規範。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壹)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登記;符合社會團體登記條件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社會團體登記手續。

(二)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並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九條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在服務窗口和門戶網站公開需要報送備案的文件、材料清單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