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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壹般是幾點可以看人

1、會見對象:被拘留人的家屬、親友、同事和單位負責人。相關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到本所接待受理中心辦理會見手續並會見被拘留人。

2、會見時間:每周壹、四下午14:00——15:30。

3、會見次數: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會見壹般不超過二次。當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則上只能會見壹次,近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優先。

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窗口登記後方可會見。會見人員壹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所領導批準。每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本所有權根據會見量等情況對會見時間進行調整。

4、會見人員在窗口登記後領取會見證,持證等候接見。在聽到工作人員所叫會見證編號相應數字時,按批進入接見大廳進行接見,同時將會見證交還工作人員。

5、會見人員進入接見大廳後請隨機選擇壹個話機空閑處等候被拘留親友。接見完畢後請盡快離場。

6、依據有關規定列為嚴管的被拘留人及嚴重違反所紀所規的被拘留人不予會見。

7、會見人員必須聽從本所工作人員的安排,會見時請勿吸煙、飲食、喧嘩,嚴禁私下傳遞物品和現金。壹經發現,本所有權取消其會見資格。請會見人員在會見、等候過程中遵守社會公德,勿亂丟垃圾,保持環境衛生。

擴展資料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

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公安局拘留人犯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令其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蓋章。

拘留後,除有礙偵査工作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壹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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