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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中文和外文並重。

病歷書寫的要求有,1、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2、書寫時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3、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4、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病歷規範書寫,壹方面可以保護患者權益,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另壹方面可以防止醫患雙方發生誤解、爭執。

(壹)客觀

患者病情是實際存在,不以人的意誌為改變.按病人描述、實際檢查結果客觀書寫病歷,不摻雜主觀的臆測.

(二)真實

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病歷,能夠真實地反映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歸轉.

(三)準確

醫務人員書寫用詞力求準確,準確描述、分析患者病情,準確地診斷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