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美國加州牛肉面加盟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於1996,主要從事牛肉面業務。自2008年以來,已有多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2009年9月,李先生偶然發現北京智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面館連鎖有限公司(智瑞祥公司)也在從事牛肉面業務,在經營場所中,也使用了李先生申請專利的同款餐具。故李先生公司起訴智瑞祥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既然案件的起源是這些餐具,那我們先來分析壹下為什麽李先生會獲得外觀專利權。
就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不要求有多麽高深的技術或解決多麽重大的技術問題,只要工業品具有審美上的新穎性即可。然而,這種工業設計必須不同於現有的設計。這個區別不僅僅是指區別,還有足夠的區分度,讓我們壹眼就能分辨出兩者。
李先生的餐具和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明顯不壹樣。他們或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設計了獨特的造型,既區別於日常的餐具,又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理應受到法律的鼓勵和保護。
對比李先生公司和智瑞祥公司的餐具,發現無論是形狀、大小、款式、顏色,無論正面還是背面,差別都不大,幾乎壹樣。雖然局部的細微差別不同,但不會影響菜肴排列的視覺效果。對於消費者來說,僅僅看壹眼就能分辨出不同是不可能的。
智瑞祥公司接到投訴後表示,其使用的餐具不是自己制造的,也沒有刻意定制類似的餐具,而是從福建某供應商處購買的,並出示了購銷合同復印件,證明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同時進壹步指出,即使兩件餐具成分相似,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賠償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進壹步指出,即使兩件餐具成分相似,也屬於無意的損失,不應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的專利采取推定原則。換句話說,只要侵權產品進入專利保護範圍,就推定被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告,而不論其實際是否知道,這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壹旦提出,就要求公開,廣泛告知,任何人都可能或有途徑知道專利的細節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等。只有將技術公之於眾,專利權人才能獲得10或20年的獨家法律保護。壹旦專利權結束,每個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專利信息的公開並不是無償貢獻,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所以,無知者的無罪不能適用於這種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也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換句話說,外觀設計專利不是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而是允許他人使用。
在智瑞祥公司的情況下,用於生產經營。雖然不是制造或進口,但實際上智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包裝在硬件設備成本中,與其他硬件設備壹起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在當年制作的網站背景上,為了吸引和收取加盟費,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的菜肴,因此展示網頁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使如此,智瑞祥公司也不必賠償李先生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專利侵權產品,而不知道該產品不是專利權人生產銷售的,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智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福建供應商的責任。
法官認為,買賣合同存在三處致命傷。
壹是缺少原件,法院能夠認定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提供的所有書面證據材料都必須是原件,復印件容易修改偽造,法院自然很難通過復印件來認定其真實性;
二是時間錯位,即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還沒有成立,那麽合同上怎麽會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沒有業績基礎。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在商業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履行的證據是現行的發票和收據。然而,智瑞祥公司也未能提交履行合同的證明。
法院裁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個因素,法院對智瑞祥公司主張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智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並判決智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考慮到餐具的實際價值,智瑞祥公司繼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可能給李先生造成經濟損失,法院判決智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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