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的最新法律規定
下面摘抄:
壹、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壹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壹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壹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壹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壹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認定
(壹)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壹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壹般依從壹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三)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壹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壹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 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以下 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壹、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和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壹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 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 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 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 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 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 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 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 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或者第壹百五十二 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 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壹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 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199.10.20 法釋〔1999〕18號)
第六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5.12 法釋〔2000〕12號)
第九條 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會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法律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