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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為什麽不能跨區域

問題壹:國家為什麽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 我們國家仍然對食鹽實行專營制度。根據1996年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跨區域買鹽為什麽違反規定?跨區域買鹽違反了什麽規定?

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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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2012年國務院已要求此項行政許可下放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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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準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註意了,該行政法規確實要求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當地取得食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在當時的立法語境下,此規定其實意味著,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不得異地購買食鹽。因為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到異地購買食鹽的,鹽業主管部門是不會為其核發食鹽準運證的,若擅自托運或自運食鹽會被處罰。當然,這個“當地”,是僅指當地縣級行政區劃、市級行政區劃,還是鄉鎮級行政區劃或者省級行政區劃?該行政法規未予明確,基層執法實務壹般會認為是當地縣級行政區劃,但當事人可以壹爭。

該《辦法》第二十二條還存在壹個漏洞:該條所查處的違法行為,是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從條文字義來看,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擅自到外地合法有證的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雖然違反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但不屬第二十二條的查處範圍。當然,各地鹽業主管部門肯定不會如此理解,他們大多通過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將從異地合法有證的食鹽批發企業購進的食鹽,也會認定為私鹽而進行查處。但鹽業主管部門此觀點能否成立、是否符合《食鹽專營辦法》立法意圖,確實可以爭論壹番。

以上就是跨區域買鹽為什麽違反規定,跨區域買鹽違反了什麽規定的信息

問題二:食鹽為什麽不能跨區域用? 因為中國各地不壹樣,有的地方缺碘用加碘鹽,有的地方不缺不加碘,碘畢竟吃多了也不好,所以國家會控制。其實是這個原因所致

問題三:為什麽不可以跨區域用鹽? 因為在中國,鹽業是國家監管,配發,調配的。有區域的保護政策,管理措施。

問題四:為什麽不能異地買鹽 樓主妳好

中國的鹽業專營制度起於漢武帝時期,而自唐中期以來,食鹽壟斷產生的鹽利長期占 *** 財政收入的壹半以上,元末甚至占到八成。基於如此的高利潤,歷朝歷代都立刑法嚴禁私鹽販賣,且為保證官鹽收入,嚴格劃定區域,禁止跨境買賣。但官鹽不僅價高質次,人為劃定銷界還造成邊遠地區無鹽可食,居民不得不參與私鹽販賣。歷代都嚴厲打擊私鹽,但私鹽仍屢禁不止,民間為對抗緝捕還產生武裝販鹽組織,唐末以後的農民起義領袖多以私鹽販起家,如黃巢、張士誠等起義甚至直接促使唐、元王朝的滅亡。

由國家完全控制食鹽產銷,並嚴禁私鹽的歷史,起於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專賣制度,

問題五:市裏面的鹽為什麽縣裏不可以用 鹽有專賣制度。老百姓自己可以跨地區購買自己食用的鹽,但商家不允許跨區域采購,必需是在當地的鹽業公司進行批發。

另外壹個原因,是因為各地的水土性質不壹樣,配往各地的鹽的成份也就有差別。鹽中所含的碘、鉀、鈣、鎂......的比例,各地是不同的。所以要有所區別,也是為了保障當地百姓的身體健康。

問題六:能不能跨地區用鹽 異地用鹽就是甲地生活的人購買了乙地的鹽,國家規定異地用鹽違法,要被罰錢。如果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也可以免除罰款。 按照官方解釋,每個地方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添加成碘鹽,添加量不相同,所以不能異地用鹽

問題七:為什麽跨區域賣鹽犯法? 剛看新聞,每個地區對典的需求不同,主要是典

問題八:鹽可以跨區域銷售嗎 為何違法 剛看新聞,每個地區對典的需求不同,主要是典

問題九:為什麽不能異地購鹽 因為每個地區的飲食習慣是不壹樣的,所以所需的微量元素也是不壹樣的,比如典,內陸就很缺。

還有其他等微量元素,都會在鹽裏面加入部分。如果跨區域用鹽的話,可能就達不到這樣的效果了。

問題十:鹽可以跨地區 壹切喧鬧都暫時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