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產生的原因
法律分析: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產生主要是因為經濟落後、外出打工的原因造成,留守兒童面臨的情況如下:
1、留守兒童的受監護權無法保障,這類監護人年齡普遍偏大,而且大多數人文化程度不高,使得其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常處於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
2、留守兒童的受教育權令人擔憂;
3、留守兒童的人身權利難以維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