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頒布的時間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於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於1989年9月1日實施。之後於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第壹次修訂,並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的修正。
傳染病防控的方法:
1、控制傳染源:壹旦發現某傳染病的確診病例,應及時上報感染科,積極治療確診患者,必要時進行隔離;
2、切斷傳播途徑:如公***場所定期消毒,控制食品和水源的衛生安全,嚴格執行檢疫措施等,可根據具體疾病的傳播方式采取針對性措施;
3、保護易感人群:可進行計劃免疫,提高免疫力水平;註意個人防護,佩戴口罩等;也可通過加強營養、定期鍛煉來增強體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