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可以對上級行函嗎
不可以。根據2012年4月1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14條中對函的定義:(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所以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之間不可以用函。
擴展資料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壹)相互商洽工作。如調動幹部,聯系參觀、學習,聯系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二)詢問和答復問題。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恤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復,都是用“函”的形式。
(三)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準而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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