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踝骨折在法律上算輕傷害嗎?我可以告他坐牢嗎?
腳踝骨折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輕傷壹級,可以向公安局報案,法院判刑就會坐牢。
腳踝骨折屬於四肢長骨骨折,構成輕傷壹級。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發後向公安局報案,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依法審判,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實刑就會坐牢。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傷壹級標準:
a)四肢任壹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b)壹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長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
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已行假體置換。
h)骺板斷裂。
i)壹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j)壹足的第壹趾離斷或者缺失;壹足除第壹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
k)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l)除第壹趾外任何壹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m)肢體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5.0cm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展資料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關在拘留所,說明辦案機關目前認為不構成犯罪,也或許正在等待傷情鑒定結論,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
建議委托律師,爭取不起訴或從寬處理。辯護律師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采取刑事和解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並處於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屬實質壹罪,並有明確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對基本事實沒有異議;
5、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當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願進行和解:
1、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親屬、律師或單位領導與被害人達成的和解;
3、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基層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達成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