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如何認定
1、家暴認定方法具體如下: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壹定傷害後果;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二、家庭暴力離婚如何取證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麽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壹些溝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2、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麽警方那裏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壹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制作筆錄;
3、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若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則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誌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麽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壹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麽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麽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8、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9、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