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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給人有事嗎

把身份證號給別人的行為壹般不會有什麽後果,但也不建議把身份證號隨意給他人,只要當事人不要輕信,提高警惕,對方得知身份證號碼不會不安全。正常使用中,對方得知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是很正常的,但是也不要特意去告訴其他人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因為身份證號碼壹經確定,就是終身不變的,如果對方冒用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的,當事人可以向派出所報案。

辦證流程

中國公民在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中國未滿16周歲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首次申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1、年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並由監護人陪同代為申請。監護人壹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當公民本人與監護人不在同壹戶口簿上或監護人不為戶主無法證明監護關系的,還需提供諸如出生證明等監護關系證明),並與未滿十六周歲公民本人現場合影存檔,以保證未滿十六周歲公民身份的準確性。由於現場需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故未滿十六周歲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不允許由監護人代辦,須本人和監護人同時到場申請辦理。

2、戶口所在地戶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紋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或監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5、接到領證通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若申領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自願申請辦理郵寄證件。

補領居民身份證

1、本人攜帶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所屬省級行政區任壹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不符合省內異地辦證要求的只能在戶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辦理)。符合省外異地合法穩定居住、就業或就學等條件,已辦理人口信息登記且符合異地辦證公安部統壹要求的,還可持居住證、戶口簿或其他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相關就學/就業/居住證明材料在現居地申請全國跨省異地辦證。

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規規定,補證不因年齡而異,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身份證丟失的,也可本人攜帶上述材料申請補領。

2、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紋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3、申領人在表格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40元,法律規定有特殊情形的除外),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4、接到領證通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若申領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自願申請辦理郵寄證件。

換領居民身份證

1、換領居民身份證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①已申領第壹代居民身份證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②市外新遷入需換領居民身份證

③已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變更或更正

④證件損壞

⑤有效期滿

前三種情況需要本人攜帶戶口簿與原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因各類原因影響核驗身份的(如相貌變化過大、指紋無法核驗等),還需提供相關證明。

後兩種情況可以本人攜帶戶口簿、原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所屬省級行政區任壹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若不符合省內異地辦證要求的只能在戶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辦理)。符合省外異地合法穩定居住、就業或就學等條件,已辦理人口信息登記且符合異地辦證公安部統壹要求的,還可持居住證、原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相關就學/就業/居住證明材料在現居地申請全國跨省異地辦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壹)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