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規定
法律主觀: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壹)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是指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現、報告、評價和控制的過程。(三)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因使用藥品引起以下損害情形之壹的反應:1.導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導致顯著的或者永久的人體傷殘或者器官功能的損傷;5.導致住院或者住院時間延長;6.導致其他重要醫學事件,如不進行治療可能出現上述所列情況的。(四)新的藥品不良反應,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說明書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應發生的性質、程度、後果或者頻率與說明書描述不壹致或者更嚴重的,按照新的藥品不良反應處理。(五)藥品群體不良事件,是指同壹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區域內,對壹定數量人群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者威脅,需要予以緊急處置的事件。同壹藥品:指同壹生產企業生產的同壹藥品名稱、同壹劑型、同壹規格的藥品。(六)藥品重點監測,是指為進壹步了解藥品的臨床使用和不良反應發生情況,研究不良反應的發生特征、嚴重程度、發生率等,開展的藥品安全性監測活動。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註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