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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是什麽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濟制度。其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2002年10月,中國明確提出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9年,中國作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部署,確立新農合作為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國家衛計委、財政部印發關於做好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準在2014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380元。

2017年,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準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4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進行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壹定比例補助。農民個人繳費標準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原則上全國平均達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可持續籌資機制。

社會保險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壹點就在於,它強調的不是個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險金的社會滿意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壹種社會保險,受益的農民和政府補助資金來源的納稅人的滿意度對其成功與否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調查中發現壹些農民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是基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低,農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變,認為是把自己的保險金拿去補償別人了等的考慮。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不滿意主要是因為保障水平低,參加和辦理報銷的程序繁瑣等。

就參加新農合而言,很多人都是在外打工或做生意,很多都無城鎮醫保,故只有合作醫療現實,但卻要在戶籍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在居住地交,很不方便。

就報銷而言,參保者大部分的費用都是門診費用,在居住地不能報銷,拿回戶籍地還是得不到報銷,即便是住院費用,回到戶籍地報銷也要看金額多大,如果不太大的話,來回成本太高不值得。所以解決的辦法是盡快解決支付渠道,盡快實現異地結算、方便結算,盡快實現全國壹卡通,方便交費也方便報銷。不但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可報銷、定點醫院、定點藥店也應可以當場報銷。

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以大病統籌兼顧小病理賠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濟制度。這個定義顯示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救助農民的疾病醫療費用的而門診、跌打損傷等不在該保險範圍內,這項規定使得農民實際受益沒有預想的那麽大。

宣傳:現有的宣傳多集中在介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農民帶來的表面好處上,沒有樹立起農民的風險意識,也沒有體現出重點,沒有對那些不參加的農民進行調查,使得宣傳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許多農民並不真正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他們僅從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慮,由於自己身體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沒有必要花那個冤枉錢。還有壹些農民認為它跟以前的義務教育保證金壹樣,最後被政府騙走了,認為是把自己的保險金拿去補償別人了。宣傳也沒有把具體的理賠標準發給農民,使得他們在理賠時,看到那麽多藥費不能理賠壹些農民有被欺騙上當的感覺。

制度:首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登記程序繁瑣。其次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程序也很繁瑣。城鎮居民的醫保都是可以拿來抵押壹部分醫藥費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醫療費的,事後再來結算。國外的醫療保險更是讓醫院、醫生與保險公司而不是患者發生直接的利益關系。有的村莊離報帳中心和信用社很遠,來回的車費都比較貴。繁瑣的登記、理賠程序增加了農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降低了農民的滿意度。

新型合作醫療,各地方交費數額不統壹、交費時間不統壹、收費人員不統壹、收費時是否告知不統壹、收費時是否簽合同不統壹、報銷起付線不統壹、封頂線不統壹、報銷比例不統壹、報銷項目不統壹、不予報銷的項目不統壹、報銷所需證據不統壹、轉院制度不統壹等。

就技術設計而言,雖然我們國家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大,但可以實行等額的交費數額的交費,至於統籌的部分,國家可通過對各省的補助資金的比例的不同來進行宏觀調控,各省可以通過對各市的補助資金的比例的不同來進行平衡,異地結算可以通過與新農合基金委托銀行進行,報銷款直接進入醫保卡中,存取自便,也便於交合作醫療費,即增強了現金的流動性,又增強了資金的安全性,銀行間有比較先進的結算系統,是可行的,以免新農合機構都購買昂貴的聯網系統,從而節約成本。

就制度設計而言,而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頂層只有壹般文件,沒有規範性文件,農民查找地方文件很困難,就連工作人員對政策也是模糊的。避免各自為政、條塊分割,避免同樣的人,卻有若幹種對待,需要盡快進行頂層設計,最好能有壹部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法律,最低限度也應該有壹部行政法規作出對交費數額、交費時間、收費人員、收費前告知、簽約後收費、報銷起付線數額、封頂線數額、報銷比例、報銷項目、不予報銷的項目、報銷所需證據的種類、轉院制度、維權程序的規定,對於全國統壹規定影響公平的部分,也應由省級立法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最好是地方法規,便於農民對自己的行為有預見性,少走彎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