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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中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條文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壹條規定: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已確認發生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在5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後15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為規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4年3月發布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該工作做了具體規定。具體請搜索以上2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