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壹)籌建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選址報告;
(三)資信證明。
個人(含坐堂醫)申請籌建醫療機構,還應提交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證明及本市常住戶籍證明。
兩個以上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同申請籌建醫療機構的,還應提交由各方簽署的協議書。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籌建醫療機構:
(壹)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在職、停薪留職、因病退職退休人員,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者以及被吊銷執業證書、被開除公職或除名的醫務人員;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患傳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籌建醫療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請和審批:
(壹)3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療、療養院,200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院和三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金港新區籌建第(壹)項規定以外的各類醫療機構,或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上不滿3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以及100張以上床位不滿200張床位的中醫院、二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下床位的各類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第九條 經審查批準籌建醫療機構,由批準機關頒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第三章 執業登記與校驗第十條 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下列材料,按籌建申請批準程序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壹)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二)建築設計及供電、上下水等公***設施平面圖;
(三)驗資證明;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有關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健康證明。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醫務室和保健所申辦執業登記手續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及數量清單。第十壹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並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無菌操作和業務技術等基本知識、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符合執業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賣、出借、轉讓。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和公告,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