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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乙肝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指慢性乙肝病毒檢測為陽性,病程超過半年或發病日期不明確而臨床有慢性肝炎表現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於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感染HBV後會出現不同的結局和臨床類型。慢性乙肝炎癥長期不愈,反復發作,肝內纖維結締組織增生,而其降解活性相對或絕對不足,大量細胞外基質沈積下來形成肝纖維化。

患病者在就業過程中可能會因此受到阻礙,但是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