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已有相關明文規定,酸奶屬於食品類產品,不能隨便宣傳保健功效,否則屬於違法”,是哪個文件?
我國對保健食品的監管暫時還在執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但《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的,目前該法已廢止,執行《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依據《安全法》制定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正在征求意見,近期將出臺,屆進將廢止《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其相關規定如下: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並經依法批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應當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應當依法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並取得產品註冊證。取得產品註冊證的保健食品應當使用國家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
除取得產品註冊證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聲稱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銷售。
未取得保健食品產品註冊證的食品宣稱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很明顯您所提到的酸奶類產品並未進行保健食品註冊不屬於保健食品範疇,當然不能宣稱保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