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治療的同性戀男子狀告精神病院結果如何?
與妻子商量好辦理離婚手續,卻被妻子及親屬強行送入精神病院。在明確告知自己並未患精神病的情況下,該院仍強行收治。余虎後起訴精神病院,法院認定強行收治屬侵犯人身自由,判賠5千。
被精神病院以治療“性偏好障礙”為由強制醫療19天後起訴精神病院的的河南同性戀男子余虎(化名),近日拿到了勝訴判決。6月26日,河南駐馬店驛城區法院壹審判決駐馬店精神病院對余虎強制治療的行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權,判決該精神病院在全市範圍內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同性戀男子被強制治療19天後起訴精神病院
余虎訴稱,2015年10月8日,自己與妻子商量好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被妻子及親屬強行送入駐馬店精神病院。在余虎明確告知自己並未患精神病的情況下,該院仍以其患“性偏好障礙”名義將其強行收治。余虎多次要求出院,均遭拒。在被強行收治期間,余虎被醫務人員強迫吃藥、打針,朋友曾試圖將其解救出來,無果後報警。
經公安人員協調,2015年10月26日,駐馬店精神病院同意為余虎辦理出院手續。余虎認為,自己被強制治療19天,受到很大的傷害。“醫院把我關起來,捆綁、餵藥,就因為我是同性戀。”
2016年5月17日,余虎以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為被告,向驛城區法院提起了訴訟。他要求法院判決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強制其住院且禁止出院的行為侵犯其人身自由權,同時他要求醫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對此,駐馬店精神病院在庭上辯稱,余虎因存在焦慮障礙,自傷傾向,在其妻子和哥哥的陪同下到該院就醫,該院診療過程無任何過錯。駐馬店精神病院還稱,余虎在住院期間不存在被限制自由的情況,且其稱自己不存在精神疾病無任何證據予以印證,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強行收治屬侵犯人身自由,判賠5千
驛城區法院壹審查明,余虎被其妻子與哥哥送到駐馬店精神病院後,在其不同意的情況下,精神病院以焦慮障礙將其收治入院,其妻和哥哥作為患者監護人與其他代理人在《非自願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名。
余虎的入院記錄顯示,其妻在陳述余虎的病史時表示,3個月前,自己發現余虎整天心煩,坐立難安,情緒不穩定。有時情緒激動但不忍心傷害家人,於是傷害自己,有時夜裏輾轉難以入眠,無心工作,嚴重影響家庭生活。駐馬店精神病院門診遂以“焦慮障礙”將余虎收入院,住院證顯示,初步診斷待定,標註為非自願住院。
驛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依法不受侵犯,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被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已經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讓人安全的危險的,才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本案中,從病例中顯示,余虎病情壹般,也無自殺、傷人、毀物等行為或危險,不符合應當強制治療的條件。” 驛城區法院認為,在此情況下,駐馬店精神病院對余虎強項治療,已侵犯其人身自由權,故余虎要求該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因此,驛城區法院最終判決駐馬店精神病院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該市範圍內向余虎公開賠禮道歉,道歉文書經法院審核後在該市市級報紙刊登。同時,駐馬店精神病院應賠償余虎精神撫慰金5000元。
同性戀不是精神病,所有的焦慮源於不理解和歧視
早在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 (WHO) 就將 “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
2012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駐美洲的辦事處泛美衛生組織,就性取向治療和嘗試改變性取向的方法,發表壹份用詞強烈的英文聲明《"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為壹種不存在的疾病“治療”》。聲明強調,同性戀是人類性取向中的壹種正常類別,而且對當事人和與其親近的人都不會構成健康上的傷害,所以同性戀本身並不是壹種疾病或不正常,並且無需要接受治療。
就算是2001年由中華精神科學會制定《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中,也只是將同性戀歸於新設立的性心理障礙條目中的”性指向障礙“的次條目下。而且明確指出:“同性戀是正常的,CCMD-3裏的同性戀和社會上普遍所指的同性戀有些不同,因為CCMD-3的診斷對象只包括那些自我感覺不好並希望尋求治療的同性戀者。在新的標準中,只有那些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並要求改變的人才被列入診斷。”
同性戀群體之所以會不安焦慮,難道不是因為這個社會的偏見給他們帶來的壓力嗎?1990年就已經公布的事情,在27年後還存在偏見和誤解,這已經不是個人的悲劇,是壹個社會全體的悲劇。
用治精神病的方法,去治療同性戀,想法偏激,做法不可取,還是要正視同性戀為好。